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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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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佳勇 律师

蔡佳勇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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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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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扬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解析: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因结算简单、风险分配清晰而备受青睐。然而,当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客观原因中途解除时,已完工部分的价款结算往往成为争议的“风暴眼”。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聚焦“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如何计算”这一高频争议焦点,为施工企业及发包方提供法律风险提示。

核心法律场景: 某厂房建设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2000万元,工期300天。工程进行至第200天时,因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停工并诉请解除合同。此时,工程已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但尚未完成砌筑及装饰装修。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产生巨大分歧:

  • 发包人主张:按定额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并扣除后续未施工部分的利润,经测算仅值1200万元。
  • 承包人主张:按“固定总价×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即2000万元×80%=1600万元。

法律争议焦点:

  1.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能适用“按比例折算”规则?
  2. 若按比例折算,工程量比例的确定以什么为标准(造价占比、形象进度、工期占比)?
  3. 发包人能否以“未施工部分无利润”为由,强制要求按成本价扣减?

法律依据与司法裁判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精神,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但对于“固定总价”情形,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规则如下:

  • 规则一:约定优先,尊重合同。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中途解除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固定总价”,则按约定执行。
  • 规则二:比例折算法为主流。若无明确约定,法院通常倾向于参照已完工程量的造价占合同约定总造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应付款项。而非直接按定额重新组价。该比例通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如清单计价规范)分别测算已完成部分造价整个工程总造价,再计算比例。
  • 规则三:发包人扣除“未施工利润”的主张难获支持。固定总价包含的是整个工程的综合利润。中途解除时,若按比例折算法已充分考虑已完工程量,则未施工部分对应的预期利润已自然剔除。发包人另行要求“压缩利润”缺乏依据。但若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发包人可另行主张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本案结论: 若承包人施工质量合格,法院极有可能采纳“造价比例折算法”。假设鉴定机构认定已完工程按合同计价规则造价为1400万元,而整个工程按同一规则造价为2000万元,则比例为70%。此时,承包人应得的固定总价价款为2000万×70%=1400万元,而非发包人主张的1200万元或承包人要价1600万元。

风险提示:

  • 对发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务必明确“中途解除结算条款”,避免陷入对“比例基准”的长期拉锯。
  • 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务必保留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监理日志,作为破解结算僵局的关键证据。

10组相关QA(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

Q1: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但双方已办理交接,结算时能否直接按定额重新计算? A1:通常不能。除非合同无效或约定不明,否则应优先参照合同约定或按“已完工程量造价比例折算”固定总价,直接推翻约定改为定额计价,缺乏法律依据。

Q2:工程中途解除,承包人能否主张“未完工程利润”? A2:不能。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仅能就已完部分主张价款。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不属于已履行合同对价,且该部分风险应由解除方根据过错承担。

Q3:发包人拖延付款,承包人停工解除合同,已完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A3:可主张。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通常以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为起算点。

Q4:固定总价合同中,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结算时能否突破固定总价? A4:可以。若变更属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且发承包双方未另行计价,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市场价据实增加。但需注意签证单的及时办理。

Q5: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工,结算还能参照固定总价约定吗? A5: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固定总价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具有独立性。

Q6:发包人主张“以审计结果为准”作为固定总价结算依据,是否有效? A6:有争议。若合同明确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原则上有效;但若审计结论明显违背合同约定或显失公平,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Q7:工程未完工且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能否拒付所有工程款? A7:不能一概而论。若已完成部分修复后合格,承包人可主张修复费用后的剩余价款;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则发包人可拒付该部分价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Q8:承包人擅自中途退场,发包人未通知其到场即另找队伍施工,结算时如何确定已完成工程量? A8:实务中较被动。若发包人未能提供经双方确认的交接记录,法院可能以监理记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结合现场勘验来认定。此情况下,承包人提供证据的难度较大。

Q9: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甲供材费用如何抵扣? A9:甲供材费用属于发包人已支出的材料款。在结算已完工程款时,应将甲供材费用在总价中扣除,或直接认定为发包人已付的部分工程款,避免重复计算。

Q10: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费由谁承担? A10:原则上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若双方均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则由双方分担。建议在诉前自行委托造价咨询,降低诉讼成本。


关联律师:蔡佳勇,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及最新裁判口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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