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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签证单仅有现场代表签字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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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佳勇 律师

蔡佳勇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扬州
已核验身份

2026[扬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度解析:签证单仅有现场代表签字,结算时能否作为有效依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签证是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工期的重要书面依据,也是结算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发包方往往会以签证单缺少合同约定的“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为由,拒绝确认签证效力,进而引发诉讼。

本文将围绕这一高频争议,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进行专业拆解。

一、典型案例场景预设

2024年,扬州某住宅项目中,施工方(乙方)与发包方(甲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涉及工程变更及签证,须经甲方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生效。”

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要求增加地下室防水工程量,乙方按照流程报送了工程联系单及签证单,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派驻的现场代表李某已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但甲方项目负责人张某因出差未签字,亦未加盖公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时,甲方以该签证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为由,拒绝将增加工程量纳入结算。乙方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合同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是否必然阻却签证效力?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为:在签证单形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要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及工程量变更的成立?

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是“严格约定说”。该观点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签证生效的法定形式,当事人应受合同拘束。未满足上述形式的签证单应当认定为无效,施工方需另行举证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经发包人指示施工,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一种是“实质审查说”。该观点认为,虽然签证单形式存在瑕疵,但若现场代表李某与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足以证明该部分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并且该施工行为系基于发包方的指示,则应结合施工现场记录、监理日志、付款凭证等辅助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不能仅因形式瑕疵否认施工方对工程量增项享有的工程款请求权,否则将导致发包方不当得利。

三、法律分析与实务裁判倾向

从江苏省及扬州地区的近两年裁判动向来看,法院愈发倾向于实质重于形式。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审查以下三个维度:

  1. 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认定:现场代表李某虽未在合同上列为“项目负责人”,但其系发包方派驻现场、负责日常工程管理的实际人员。若其签字行为在前期施工中已被发包方多次认可并实际支付过进度款,则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发包方不能仅以内部管理权限划分对抗善意施工方。
  2. 工程量增减的实际发生:法院会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已完工程总量进行测绘。若鉴定结论确认该争议部分工程确实已经施工且质量合格,那么发包方仅以形式问题拒付工程款,将违反《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及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
  3. 证据链的闭合:即使签证单形式有瑕疵,若施工方能够提供旁站记录、监理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微信工作群中发包方工程师的明确指令,即可与签证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应当支持该部分工程款的主张。

结论: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签证单缺少负责人签字或公章,并不必然导致该签证单无效。 若施工方能证明现场代表签字属实、施工内容真实且系发包方要求实施,发包方以内部管理流程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四、实务应对建议

对于施工方而言,为规避此类风险,建议在履约过程中注意:

  • 在签证单报送后,同步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向合同约定的负责人进行书面确认;
  • 保留所有涉及该变更工程的施工日志、材料入库单及监理签发的指令单。
  • 若发包方明确拒绝补签,应在结算书中单独列项,并保留提起诉讼前发起催告函的程序性证据。

关联法律问答(QA)——2026[扬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Q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施工方是否可以拒绝交付已完工程? A:原则上可以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涉及公共建筑或住宅项目时,采取该措施需极其谨慎。若发包方未付清价款,施工方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擅自拍卖或变卖工程用于抵债。建议通过发函催告后,向法院申请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Q2: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能要工程款吗? A:可以。依据《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扬州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采纳鉴定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出具的造价结论。

Q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能否追加价款? A:可以。固定总价对应的风险范围通常仅限于施工过程中的价格波动,不包括发包方主动提出的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范围。针对新增部分,应当另行计算价款,建议及时办理增量签证或补充协议。

Q4: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没有资质,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要工程款? A: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方,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若发包方已向总包方超额付款,则不再重复承担支付义务。

Q5:承包人逾期竣工,发包方能否直接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A:需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审查。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以逾期期间的租金损失、资金占用利息为参考),承包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但履约保证金性质上若属于预付款担保则另当别论。

Q6:发包方拖延验收,施工方如何有效主张工程款? A: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9条,承包方可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并以此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Q7: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重大设计变更,但未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时发包方不认可,如何举证? A:这是本案类似情况的升级版。务必搜集并固定如下证据: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发包方工程师在图纸会审纪要上的签字,以及施工现场的影像资料。即便没有书面补充协议,通过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与图纸比对,亦可确定增量造价。

Q8: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反诉拒付工程款,施工方如何应对? A:首先要区分是“质量不合格”(需鉴定)还是“修复后合格”。若发包方主张地基或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若仅是一般质量瑕疵,承包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若发包方在质保期外提出质量赔偿且无法证明是施工方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Q9: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为月息2分,法律是否支持? A:如果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需要注意,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使合同无效,承包方依然有权主张欠款利息,但利率上限受上述规范限制。

Q10: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幅度,施工方能否要求调差? A: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或明确约定政策性调差条款,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为固定单价且未约定风险范围,可根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差,但实践中法院对引用情势变更非常谨慎,需证明继续履约对施工方显失公平,建议优先主张发承包双方据实结算的行业惯例。


关联律师:蔡佳勇,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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