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民间借贷砍头息认定与举证责任实务分析
蔡佳勇
本文作者
2026[扬州]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实务分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是出借人规避法律、加重借款人负担的常见手段,也是诉讼中争议最为激烈的焦点之一。2026年,扬州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进一步强化了“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的审判原则。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扬州本地案例为蓝本,深度解析“砍头息”的司法认定标准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困境,为涉诉主体提供实操指引。
案情回顾:一张借条背后的“隐形利息”
2025年3月,扬州某建材商行老板王某因资金周转急需80万元,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放贷人李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年利率15%,借款期限6个月。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支付了75.2万元,声称剩余4.8万元为“保证金”和“手续费”,但并未计入合同。王某急于用钱,便默认了此事。后因建材市场低迷,王某未能按期还款。李某遂于2026年初向扬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王某辩称实际收到借款仅为75.2万元,4.8万元应视为预先扣除的利息(即“砍头息”),本金应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而李某则坚称4.8万元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居间服务费”与“担保费”,不属于借款本金,且王某已在借条中确认了80万元的借款事实。
争议焦点解析:名义本金与实际收到的差额,究竟如何定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预先扣除的4.8万元款项性质如何认定?借款本金究竟是80万元还是75.2万元?
一、法律依据:斩断“虚高本金”的利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实际利益,防止出借人通过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实际抬高借款利率。
二、司法实践的裁判逻辑:穿透“合同外观”
在2026年的扬州审判实务中,法院对“砍头息”的认定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
- 实质重于形式:法院不再仅仅依据书面借条或合同上载明的金额,而是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取现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审查资金的实际流向。只要出借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少于合同约定的本金,且无法就差额部分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其他合法费用(如真实的居间服务),则差额部分通常被推定为预先扣除的利息。
- “服务费”“保证金”的穿透审查:对于以“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砍头息”等名目收取的费用,法院会重点审查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与借款行为本身具有关联性。若出借人无法证明该费用系第三方收取或有实际的服务内容,则极大概率被认定为变相的“砍头息”。
- 举证责任分配:首先,出借人需就“已交付借款本金”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条而无法提供足额交付凭证,且借款人对差额提出异议,则出借人需进一步举证差额部分的合理性。反之,如果出借人提供了完整的转账记录,而借款人主张存在“现金返还”或以“利息”名义预先扣除,则借款人需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三、本案推演:大概率判决结果
结合上述规则,我们回到本案:
- 李某主张4.8万元为“居间服务费”,但未能提供任何居间合同、付款凭证或李某与第三方居间人的委托关系证明。在法庭询问中,李某也无法解释为何服务费刚好是4.8万元(恰好对应80万元本金的6%)。
- 王某持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到账75.2万元。
- 因此,法院在2026年扬州类案审理中,极有可能认定:该4.8万元属于以其他名义收取的、变相预先扣除的利息,违反了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借款本金应认定为75.2万元,利息计算基数也应为75.2万元。同时,由于预先扣息行为违法,王某只需按照75.2万元本金偿还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总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于出借人而言,妄图通过“砍头息”或各种名目的费用来锁定高息,在诉讼中不仅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反而会因举证不能导致本金认定被调减,得不偿失。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以实际交付的款项为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费用的真实性质。
对于借款人而言,在签署借款协议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借款,避免现金交付。若出借人强行要求预扣利息或费用,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确认函,或者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实际收款金额”、“差额性质”,以便在诉讼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砍头息”?法律上如何认定? A:砍头息指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或费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司法实践中,若出借人实际支付的款项低于合同约定本金,且差额部分无法证明是其他合理费用,则认定为“砍头息”,按实际出借金额作为本金。
Q2:如果借条写的是80万,但银行转账只有75万,法院会认定哪一个是本金? A: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以银行转账记录显示的75万元作为实际借款本金。借条属于书证,但其证明力可以被银行流水等客观交付凭证所推翻。
Q3:出借人以“服务费”名义预先扣款,但并未提供实际服务,受法律保护吗? A:不受保护。法院会穿透合同表面,审查“服务费”的真实性。若出借人无法证明服务内容及对应价值,该费用将被视为变相“砍头息”,不能计入本金。
Q4:在“砍头息”纠纷中,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A:出借人需对“已足额交付借款本金”承担举证责任。若借款人抗辩存在砍头息并提供了转账记录等线索,出借人就需要对差额部分的性质进行说明和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Q5:现金交付的借款,出借人主张已全额支付本金,借款人却声称扣了息,法院怎么判? A:法院会综合审查借款人的资金实力、交易习惯、借条内容、双方关系等因素。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取现凭证、收据等证据,且借款金额较大不符合常理,法院极有可能支持借款人关于“砍头息”的抗辩。
Q6: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4.8万元是“保证金”,但合同期满后并未退还,是否算砍头息? A:如果该“保证金”在借款期间实际上被出借人占有,且用于抵扣最终利息或到期后不返还,本质上就是变相利息。除非出借人能证明该笔资金已实际存入监管账户或作为抵押担保,否则应认定为砍头息。
Q7: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还款时利息应该怎么算? A: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数额,重新计算借款期间的利息。例如,约定借款80万,实收75.2万,年利率15%,则利息应基于75.2万计算。
Q8:出借人通过第三人账户转账,规避砍头息的证据,怎么反制? A:借款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关联账户的流水,并申请传唤出借人及第三人出庭接受质询。若能证明第三人与出借人存在资金往来或隶属关系,法院会将第三人的转账行为视为出借人的交付行为,并穿透审查差额流向。
Q9:遭遇“砍头息”,借款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A:借款人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借款本金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同时可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若出借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Q10:2026年扬州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是多少? A:依据最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具体数值需参照借款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进行计算。即使借款本金被调减,利率亦不能超过此上限。
关联律师:蔡佳勇,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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