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8 主办律师:董玉红
董玉红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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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2824民初635号
原告:东营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红,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庸,新疆嘉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营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东营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利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古丽孜热麦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