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7 主办律师:董玉红

董玉红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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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191民初2485号

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红,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圆。

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晓坤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