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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网络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责任边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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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玉红 律师

董玉红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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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南]侵权责任纠纷中网络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与责任边界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各行各业的今天,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枢纽。然而,平台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了侵权行为的“温床”。以2026年济南某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为例:某知名短视频平台用户“科技小白”未经许可,将权利人李某耗时半年制作的系列教程视频进行剪辑、去水印后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并获得大量播放量与商业收益。

李某发现后,向平台发送了含有侵权链接、权属证明及初步比对说明的书面通知,要求平台及时删除侵权视频。然而,该平台以“审核需要时间”为由,在收到通知后长达12天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反而在期间通过算法推荐进一步扩大了该视频的传播范围。李某最终将侵权用户及平台诉至法院,主张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应当如何认定其责任? 这一争议焦点的背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至第1197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尤其是“通知-删除”规则中“及时”的认定标准、必要措施的内涵,以及平台“避风港”与“红线”原则的边界。

二、法律依据与规范分析

(一)“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渊源

“通知-删除”规则最早确立于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旨在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首次引入该规则,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4条至第1197条对其进行了完善和升级。

其中,《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文包含三个核心要件:

  • 合格通知:须包含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权属证明及侵权初步证据;
  • 及时措施: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
  • 连带责任: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及时”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1195条未对“及时”作出明确的量化规定,这为司法实践留下了裁量空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相关条款,为“及时”的认定提供了参考维度。

综合考虑司法实践,认定“及时”通常需要考量以下因素:

  1. 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侵权事实越明显,平台审核判断的时间应越短。例如,完整的盗版影视剧与具有争议的戏仿作品,前者的处理时效必然要求更高。
  2. 平台的技术能力与运营规模:头部平台的算法审核能力和人工审核力量远超中小平台。济南中院在2025年一份判决中指出,大型平台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初步审核并采取必要措施。
  3. 权利人的通知质量:若权利人提供了精确的URL链接、明确的权属证明和逐一对应的比对说明,则平台可直接定位侵权内容,处理时间应大大缩短。
  4. 所涉权利的性质:涉及人身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的侵权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和紧急性,处理时效要求高于一般财产权侵权。

(三)“必要措施”的类型化分析

《民法典》第1195条列举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三种典型措施,但“等必要措施”的表述意味着该列举并非穷尽。在司法实践中,必要措施还包括:

  • 对侵权账号进行禁言或封禁
  • 对侵权内容进行降权或限流
  • 对重复侵权用户建立黑名单制度;
  • 在技术可行范围内进行关键词拦截或指纹匹配

关键在于,平台应当根据技术可行性、服务类型和成本效益等综合因素选择最适配的措施,而非一律选择最轻的措施规避自身义务。

三、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一:济南某短视频平台案(2026年)

回到开篇案例。济南某法院在审理中认定:

  • 李某向平台发送的通知包含其身份信息、视频原始文件、平台内侵权链接地址及时间线比对说明,构成“合格通知”;
  • 该平台坐拥数亿用户,技术上具备“秒级”的敏感内容识别能力,却在12天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明显超出合理审核期限;
  • 在收到通知后,平台不仅未及时处理,反而通过算法对侵权视频进行更大规模的推荐,主观过错明显。

法院最终判决:平台对李某全部损失中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扩大的部分(含传播范围扩大、商业价值减损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酌定平台承担30%的连带份额。

案例二: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启示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某指导性案例中,权利人向电商平台投诉商家销售假冒商品,平台在收到包含商品链接和鉴定报告的通知后,拖延7天才下架商品。最高法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对于假冒商标等显而易见的侵权,平台应当在收到合格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通常不超过48小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就扩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错误通知与滥用权利的反向约束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1195条第3款同时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通知-删除”规则并非单方武器,错误通知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济南某案例中,竞争者恶意发送虚假侵权通知,导致合法商家商品被下架,法院判令通知方赔偿商家因下架造成的经营损失。

四、争议焦点的深层解析

(一)平台的主观过错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197条明确了平台的“知道”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知道”的认定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 侵权信息是否处于平台首页推荐、热搜榜单、编辑精选等显著位置;
  • 侵权信息是否已引起大量投诉、举报或社会关注;
  • 平台是否通过内容审核、算法推荐等实质性介入信息传播;
  • 侵权行为的类型、知名度及明显程度是否达到“一般理性人”即可判断的程度。

(二)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屏蔽-转通知-反通知”的体系化构建

《民法典》第1195条和第1196条共同构建了完整的“通知-删除-反通知”闭环机制:

  1. 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
  2. 平台转送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
  3. 网络用户可提交不侵权声明(反通知);
  4. 平台转送反通知给权利人;
  5. 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投诉或起诉的,平台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这一机制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防止“通知-删除”规则被滥用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

(三)算法推荐下平台责任的重构

近年来,算法推荐已经成为内容平台的核心分发机制。当平台通过算法为用户精准推送侵权内容时,是否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答案是否定的。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主动将侵权内容置于显著位置的,可以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因此,在本案中,平台不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且通过算法推荐扩大了侵权内容的传播,构成双重的过错——既有“不作为”的过错,又有“积极促进传播”的作为过错。这直接导致其“避风港”抗辩无法成立。

五、实务建议与合规指引

对权利人的建议

  1. 制作合格通知:务必包含身份信息、权属证明、侵权地址、侵权比对说明等要素,避免因通知不合格而被平台驳回;
  2. 留存送达证据:通过平台公示的投诉邮箱或投诉系统发送,并保留发送记录、送达回执;
  3. 及时提起诉讼:若平台拖延,可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禁令),防止损害扩大;
  4. 多平台同步维权:对跨平台传播的侵权内容应同步投诉,避免因不同平台处理速度不一致导致损害蔓延。

对网络平台的合规建议

  1.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通道,制定分级处理时效标准(如明显侵权48小时内处理、一般侵权5个工作日内处理、复杂侵权可适当延长但应书面说明);
  2. 引入技术辅助审核:利用哈希值比对、AI内容识别、关键词过滤等技术手段提高审核效率;
  3. 完善“反通知”机制:平衡保护权利人与被投诉用户的合法权利;
  4. 保存处理日志:完整记录从接收通知到采取措施的全过程,作为“已尽合理义务”的证据;
  5. 定期员工培训:提升审核人员对侵权类型的识别能力和法律风险意识。

六、结语

“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侵权责任体系的核心枢纽,其立法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最高效的侵权制止。面对算法时代信息传播的指数级增长,网络平台不能再以“被动中立的技术提供者”自居,而应积极承担与其技术能力、运营规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济南地区法院2026年的最新司法实践表明,对平台“及时性”的判断正日趋严格,这既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

“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在算法深度嵌入信息传播的今天,平台责任的法律认定不能止步于“通知-删除”的形式合规,而应深入到技术架构与商业模式的具体语境中,实现对侵权损害的实质性遏制。


十组相关QA(附解答)

Q1:什么是“通知-删除”规则? A1:“通知-删除”规则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包含初步侵权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平台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平台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Q2:什么样的通知才是“合格通知”? A2:一份合格的通知应当包括:(1)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2)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链接或地址;(3)证明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的权属材料;(4)能够初步证明被投诉行为构成侵权的比对说明或理由陈述。通知缺漏关键信息可能导致平台无法定位侵权内容或无法判断侵权初步成立,从而被认定为“不合格通知”。

Q3:平台是否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内容? A3:平台负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但“及时”并不等于“即时”。判断是否及时需综合考量侵权的明显程度、平台的技术能力和运营规模、通知的质量、所涉权利类型等。对于显而易见的盗版影视、假冒商品等,平台通常应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对于权属存疑或涉及合理使用抗辩的争议内容,处理时限可适当延长。

Q4:如果平台收到通知后仅做了“转通知”而未删除内容,是否尽到了义务? A4:不一定。《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平台“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也就是说,转通知与采取必要措施是并行的义务,平台不能以“已转通知”为由拒绝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仅在侵权事实不明、初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平台可以只转通知而不采取删除措施。

Q5:平台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 A5:损害扩大部分的认定以平台采取措施时点为基准。若平台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则措施之后的损失属于“未扩大”部分,平台不承担责任;若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则从“应当采取措施时点”起至“实际采取措施时点”止这一段期间内新增的损失,属于损害扩大部分,平台需要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自身怠于维权的扩大损失部分,法院也可能相应扣减。

Q6:平台收到通知后可以主张“技术中立”免责吗? A6:在算法推荐时代,平台如果仅提供中立的技术存储或传输服务,不主动编辑、推荐、置顶侵权内容,在收到通知前可以主张“技术中立”抗辩适用避风港原则。但如果平台通过算法主动将侵权内容推送至首页、热搜等显著位置,或者收到合格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甚至继续推荐侵权内容,则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责任。

Q7:什么是“反通知”规则?被投诉人如何应对平台删除行为? A7:根据《民法典》第1196条,被投诉人可以提交不侵权声明,声明应包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平台收到反通知后应转送给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投诉或起诉的,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恢复被删除的内容。

Q8:错误通知或恶意投诉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8:《民法典》第1195条第3款明确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权利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恶意发送虚假通知,导致合法商家被下架、销量骤降的,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被认定构成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惩罚性赔偿责任。

Q9:平台对重复侵权的用户有什么特殊义务? A9: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平台对“重复侵权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多次被投诉侵权且查证属实的用户,平台应当采取封禁账号、限制发布功能、纳入黑名单等更加严厉的管理措施。如果平台对重复侵权用户仅采取象征性删除而放任其继续侵权的,可能被认定为主观上的“应知”或“明知”,从而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197条承担连带责任。

Q10:在济南地区提起网络侵权诉讼,权利人应如何准备证据? A10:权利人应当准备三组核心证据:(1)权属类证据:作品底稿、创作过程记录、公开发表记录、著作权登记证书、平台账号后台信息等;(2)侵权类证据:侵权链接地址、侵权内容的截图或录屏、公证保全文件、播放量或销售数据等;(3)通知与平台处理记录类证据:向平台发送的通知原件及送达记录、平台回复或处理的截屏、平台未采取措施的追踪监控记录等。在济南中院、历下区法院等管辖法院起诉时,还应确定被告身份信息及管辖依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平台后台数据。

关联律师:董玉红,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6912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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