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20 主办律师:舒新颖
舒新颖
主办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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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民申115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南。
委托代理诉讼人:舒新颖,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诉讼人:陈莉莉,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20民终5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刘某、邝某冰是否应向某某公司支付案涉空调能源费及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含公共区域空调及公共能源费,不含商户物业内空调能源费。装修手册约定,刘某、邝某冰支付空调能源费的前提条件是商铺开业后空调统一供应期间。因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商铺已经开业经营,故原审判决对某某公司诉请刘某、邝某冰支付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的空调能源费及迟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余洪春
审 判 员谭甄
审 判 员何曲伟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健军
书 记 员苏芷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