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某雷与即墨区某某服装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0 主办律师:胡皓然
胡皓然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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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15民初13950号
原告:支某雷,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皓然,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某某服装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经营者:李某亚。
原告支某雷与被告即墨区某某服装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支某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支某雷负担。
审判员解文超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乔子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