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某雷与即墨区某某服装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0 主办律师:胡皓然

胡皓然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15民初13950号

原告:支某雷,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皓然,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某某服装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经营者:李某亚。

原告支某雷与被告即墨区某某服装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支某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支某雷负担。

审判员解文超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乔子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