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某;即墨某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4 主办律师:胡皓然

胡皓然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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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15民初18785号

原告:支某,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杨方新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皓然,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某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区云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xxxxxxxxxxxx。

经营者:李某。

原告支某与被告即墨区某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支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解文超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双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