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国与徐某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7 主办律师:胡皓然

胡皓然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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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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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83民初467号

原告:蒋某国,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徐某启,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皓然,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国与被告徐某启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蒋某国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国撤诉。

原告蒋某国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孙玮瑶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