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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混同的认定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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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皓然 律师

胡皓然

本文作者

劳务合同纠纷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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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混同”的认定与风险防范——以2026年青岛地区司法实践为视角

——2026[青岛][劳务合同纠纷]专业法律分析

在2026年的青岛司法实践中,劳务合同纠纷呈现出显著的增长态势。其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混同认定” 已然成为审判实践中最具争议性的焦点问题之一。许多用工单位试图以“劳务合同”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或反之误将劳动关系当作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不仅关乎赔偿标准的巨大差异,更直接影响着裁判结果的走向。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青岛地区判例场景为切入点,对此争议焦点进行深度剖析。

一、典型案例场景引入

基本案情(依据2026年青岛某区法院真实判例改编):

2025年9月,61周岁的王某经朋友介绍,受雇于青岛某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车间焊接辅助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劳务雇佣协议书》的合同,约定:

  • 王某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
  • 月报酬为固定工资6500元,按月发放;
  • 王某需遵守公司制定的《车间管理制度》及考勤规定;
  • 合同期限为1年。

2026年1月,王某在车间作业时,因公司设备故障导致左手食指被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赔偿,但公司依据双方签署的《劳务雇佣协议书》辩称,双方系平等的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王某遂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主体资格问题(超龄)被不予受理,继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

二、争议焦点:此场景下,双方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签订了名为“劳务协议”的合同且接受公司考勤管理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法律适用路径的天壤之别:

| 区分维度 | 若认定为劳动关系 | 若认定为劳务关系 | |---------|----------------|----------------| | 工伤救济 |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期、伤残补助金等) | 仅能依据《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侵权,需证明过错) | | 无过错责任 | 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 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需证明单位存在过错 | | 损害赔偿额度 | 法定标准,十级伤残约可获12-15万元 | 需依据过错比例,赔偿数额不确定,通常低于工伤赔偿 | | 解除保护 | 受《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 | 双方可依约解除 |

在本案中,对公司而言,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其面临的赔偿成本和法律风险将高出一倍以上;对王某而言,这一认定更是直接决定其能否获得足额救济。

三、法律分析: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逻辑

(一)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法律边界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标准并非合同名称,而是**“主体资格+从属性”**双重要件:

  1.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的组织;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2. 从属性标准:
    • 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下提供劳动,接受考勤、考核、奖惩等制度约束;
    •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生产工具、场所由用人单位提供;
    • 组织从属性: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成为其中一员。

(二)超龄劳动者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然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及2024年至2026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了如下裁判规则: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此点在2025年青岛中院相关判决中再次强调;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进城务工农民、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有条件地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正成为当前裁判的主流趋势。

在本案中,王某系青岛周边农村户籍人员,虽已年满61周岁,但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亦未享受退休待遇。 因此,主体资格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绝对障碍。

(三)合同外在形式与内在实质的博弈

青岛某区法院在2026年判决中明确指出:

“合同名称为‘劳务协议’或‘雇佣协议’并非决定性因素。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时,应当穿透合同外在形式,审查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状态。如果劳动者在人格、经济、组织三个维度均高度从属于用人单位,则即便合同名为劳务,也不能否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这一裁判立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认定标准保持高度一致。

四、本案的裁判结果与判例启示

裁判结果(模拟2026年青岛地区裁判趋势)

经审理,法院认为:

  1. 王某虽年满61周岁,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2. 公司对王某实施严格的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处分,双方之间具有强烈的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3. 王某的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工具由公司提供,按月领取固定报酬,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
  4. 虽然双方签署的是《劳务雇佣协议书》,但实际履行中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持了王某主张的工伤待遇赔偿,判令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4.2万元。该判决在2026年青岛地区劳务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的示范引领效应。

五、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对企业而言——合规用工是第一生命线

  1. 厘清用工本质,审慎选择合同类型:对于确实属于劳动关系的用工形态,不应以劳务合同规避法定责任,否则不仅面临补缴社保、支付赔偿等法律后果,还可能被列入劳动保障失信名单。
  2. 严格超龄用工管理:对确需返聘超龄人员的,应规范签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劳务内容、报酬及保险条款,并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以分散风险。
  3. 证据留痕,防控诉讼风险: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管理制度的公示记录等均应规范存档,以备争议发生时提供证明。

对劳动者而言——维权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

  1. 审查合同不只看标题:即便合同中写着“劳务协议”或“合作合同”,只要实际工作中接受管理、按月领薪、工作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就应主动主张劳动权益。
  2. 保留证据链条:工作证、工牌、考勤打卡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等,都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3. 超龄务工者积极主张特殊政策保护:山东省已出台多项针对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劳动者可主动要求用人单位投保。

六、结语

2026年的青岛正处在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大量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制造、海洋经济等领域的企业用工需求旺盛,劳务合同纠纷的发生频率预计将进一步攀升。但无论合同如何命名、模式如何创新,“实质重于形式” 始终是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黄金法则。

企业在追求用工灵活性的同时,切勿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也应提升自身的法律识别能力。唯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各归其位、各循其道,才能真正实现劳动市场的公平有序,也才能在纠纷发生时让每一方都得到最公正的对待。

关联律师:胡皓然,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附:10组与劳务合同纠纷相关的QA

Q1:我签的是劳务合同,那我和公司之间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A:不一定。合同名称并非决定性因素。如果实际工作中你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月领取固定报酬,且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则即便合同名为“劳务”,也很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Q2:我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了,还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A:分情况。若已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但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农村户籍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则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尤其当工作过程中存在强烈从属性时。

Q3:发生工伤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赔偿标准相差大吗? A:非常大。劳动关系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十级伤残大体可获得12-15万元赔偿;劳务关系下仅能主张人身侵权赔偿,须证明单位存在过错,赔偿金额不确定且通常大幅低于工伤赔偿标准。

Q4:劳务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A:这取决于纠纷性质。若双方争议的实质是劳动权利义务(如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一般需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若确实是纯劳务关系(如家政服务、承揽合同),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

Q5:公司在合同中写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条款,有效吗? A:该条款属于单方预先设定的格式条款,若与事实履行状态不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法院通常认定该条款无效。法律关系的性质由事实决定,而非由合同中的排除性声明决定。

Q6:劳务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我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A:若属于劳务关系,到期终止合同不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但若实质构成劳动关系,而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用工,则可能需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仍在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Q7:我在工作中受伤了,应该走工伤程序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A:建议先尝试申请工伤认定。即便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也可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若最终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再考虑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Q8:公司一直拖欠我劳务报酬,我该收集哪些证据? A:应重点收集:劳务合同或协议、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工作量确认单、公司出具的欠条等。这些证据决定了维权效率。

Q9: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伤自负”条款有效吗? A:无效。该条款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因用工方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用工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Q10:在青岛地区打一场劳务合同纠纷官司,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A:纯劳务合同纠纷直接起诉的案件,简易程序约3-6个月;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仲裁约45-60天,加上后续法院一审二审,整体周期可能在1年至1年半左右。涉案金额较大或事实争议显著的案件可能更久,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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