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剑萍与YAMADATATSUHIKO(山田龍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9.24 主办律师:胡凯

胡凯

主办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 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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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7民初16551号

原告:金剑萍,女,1960年7月26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雾,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YAMADATATSUHIKO(山田龍彦),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日本籍,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剑萍与被告夏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剑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被告夏雾(简称被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被告山田龍彦(简称被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剑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1、归还借款20万元;2、按LPR即年利率3.85%支付前述款项的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退休于上海A有限公司。2019年原告退休年收入4万余元。被2是原告之子,两被告是夫妻。2019年7月13日,两被告至原告双柏路家中,被2以需办理在中国的永久居住证缺资金为由欲借款20万元,而办该证按中国政策的确需要至少20万元定存2年的证明,考虑到亲情且两被告明确证办出即还款,所以原告同意出借。因为有转账凭证又是家里人原告疏于要求两被告立条。次日,原告一人前往家附近的上海银行春申支行通过终端服务机一次性转款20万至被2账户。2021年2月21日,两被告感情不和,被2告知原告被1将被2账户内全部资金共34万元均转至了被1母亲案外人张某账户,并解释两被告资金和身份证件等均被1保管,被2银行卡的支付密码被1也都知道,转移资金那天是被1和其母亲拿着被2的护照、银行卡、结婚证至银行转移了被2的资金,被2根本不在场。听后,原告遂向被1催要钱款,被1却称系争款原告当时是转至被2账户,与其无关,应向被2催要而拒绝返还。为此原告于2021年5月6日诉至法院。

被1辩称,2017年至2021年1月被1就职于上海B有限公司。2019年每月底薪3400元,再根据销售提成,所以月收入多则6000-7000元,少则4000-5000元。对原、被告间关系无异议。两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登记结婚,2021年3月起分居至今,现住苏州。原告所述的2019年7月13日的借款被1不在场不知情,也不知道办理中国永久居住证需要20万元定存2年的政策。根据两被告收入无需向原告借款。之所以转移被2账户资金34万元至母亲张某账户是因为2021年2月23日被1发现被2有外遇,出于担心双方共有积蓄被被2用在他人身上,所以被1才和母亲一起前往被告家附近的青浦区赵巷镇工行,通过柜面转款,被2当时不在场。两被告证件都放在一起的,被2银行卡支付密码被1知道,之所以没有直接转至被1账户是因为被1当时身边没带银行卡,所以先转至了母亲账户。2021年3月5日,张某通过银行的自助终端机已将34万元全额转回了被1账户。原告自始至终未向被1催款。被2有向被1催要34万元,被1明确告知因为被2有外遇所以拒绝。被1认为20万元是原告的赠与款,故不同意返还。

被2辩称,2017年至今被2就职于阳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9年被2年收入10万元左右。对原、被告间关系、两被告婚姻现况无异议。对原告所述没有异议。被2多次告知被1为办理被1的国内永久居住证需要20万元两年期的定存。被2银行卡有绑定手机,2021年2月23日在看到转款短信后被2第一时间去电银行交涉,被告知虽然被2本人不在场,但被1提供了被2的所有证件并知晓交易密码所致。交涉无果后被2又电话报警,警方以家务事拒绝受理。至于被1所述的被2有外遇一节被2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被2和原告都有当面向被1催要系争款,被1均以被2有外遇拒绝还款。因为原告所述是事实,现同意诉请。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原告名下上海银行明细,证明20万元的交付;2、被2工行账户明细,证明34万元已被转至张某账户;3、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被1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20万元的借款性质。被1提供了张某工行账户明细,证明34万元转回了被1账户。原告、被2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坚持34万元中包含了系争款。被2提供了涉案卡号尾号“2760”账户明细,证明被1转出的34万元含系争款。原告经质证,对证据无异议。被1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同其辩称。因被1拒绝还款致调解不成。

庭后,被1应法院要求提供了其34万元收款账户2021年3月的明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被2母亲,两被告是夫妻,于2013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14日原告名下上海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至被2名下尾号“2760”工行账户。2021年2月23日被1偕同其母亲张某使用了被1身份证件、结婚证通过银行柜面将被2上述账户中34万元转至张某工行账户。2021年3月5日张某通过银行的自助终端机将34万元转至被1工行账户,当月10日被1通过银行柜面将34万元全额取出。2021年5月6日原告以被2借款未还、系争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被1实际占有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而诉至法院。

另查,在沪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材料中其中一项列明:最低生活保证证明(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内须有上海最低工资X10年的最低资金,需认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自然人间的借贷非以书面形式为必备要件。本案,原告要求被2归还借款20万元提供了原告账户明细佐证。账户明细证明原告20万元交付之实。基于母子关系原告同意出借并疏于立条在情理之中。加之被2外国人身份、外国人在沪永久居留政策中对资金要求的规定佐证了被2借款的合理性,被2庭审中亦认可借款事实,故对原告、被2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被2借款未还要求被2自其起诉之日起依法付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支持。原告以借款时两被告是夫妻要求被2一并担责。界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环节。本案被1对借款一节否认,故两被告不存在借贷合意。至于系争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20万元是为被2个人办理永久居留证所用,但被1在沪已有数年的固定工作、稳定收入,其的长期留沪对家人身心、家庭经济方面都是一种资助,故系争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节本院予以认定。被1认可20万元源自原告,但坚持是赠与,却无任何法定、约定事由,亦无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何况被2的银行账户被1能操作自如,被2账户中34万元资金现被被1占有是事实,所以在返还系争款一节上被1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亦应积极配合被2返还原告。综上,两被告应某承担20万元的还本付息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雾、山田龍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剑萍借款20万元;

二、被告夏雾、山田龍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金剑萍上述借款的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4元(原告金剑萍已预付4300元),由被告夏雾、山田龍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公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外国公民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玉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