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凯
主办律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46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泉大厦(天目山路135-145号)主楼一楼、13层-17层。
法定代表人:杨亚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972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恒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恒公司无需向爱奇艺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事实及理由:一、爱奇艺公司存在职业打假行为,利用恶意诉讼满足个人利益。判令东恒公司向爱奇艺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于实无据。二、东恒公司在酒店摆放电视机设备的行为不侵权。东恒公司酒店播放系统系第三方采购,东恒公司支付了对价。不提供涉案影视,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
爱奇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东恒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东恒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爱奇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94000元,其中,取证费264元,差旅费200元,律师费50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8853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权属的事实
电影《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片头署名出品单位为星皓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为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络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指点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意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奇幻世界文化有限公司、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华东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16]第001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片名《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出品单位为星皓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络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指点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意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奇幻世界文化有限公司、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华东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
2016年1月22日,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指点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意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载明:我司作为电影《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署名联合出品方,现我司就该影片的版权事宜不可撤销地做出如下声明:1、我司仅享有该影片的联合出品方署名权。2、我司就该影片不享有除上述署名权以外的任何版权。该影片一切相关版权归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所有。3、我司无权干涉星皓影业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就该影片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的任何转让、许可使用或授权行为,同时亦无权享有上述转让、许可使用或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收益。该等收益全部归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所有或由其根据相关合同与其他第三方分享。
2016年1月22日,无锡奇幻世界文化有限公司、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华东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络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被授权人: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授权作品:《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授权使用期限:自授权作品在授权使用区域内公映之日起五十年;授权权利性质:授予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使用权、独家许可权、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使用区域:全世界范围内;
2016年1月22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载明:我公司作为电影《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联合出品方之一,现就该影片的著作权事宜不可撤销地做出如下声明:1、我公司仅享有该影片的联合出品方署名权,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该影片其他相关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2、我公司无权干涉该影片著作权人在全世界范围内就该影片相关著作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的任何转让、许可使用或授权行为,同时亦无权享有上述转让、许可使用或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收益。
2016年1月22日,金海岸影业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载明:我公司作为电影《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电审故字[2016]第001号,导演:郑保瑞;主演:郭富城、巩俐、冯绍峰、小沈阳、罗仲谦等,以下简称“该影片”)的联合摄制方,现就该影片的著作权事宜不可撤销地做出如下声明:1、我公司仅享有该影片的联合摄制方署名权,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该影片其他相关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2、我公司无权干涉星皓影业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就该影片相关著作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的任何转让、许可使用或授权行为,同时亦无权享有上述转让、许可使用或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收益。
2016年1月25日,星皓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被授权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作品:《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授权使用期限:自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十年;授权权利性质:授予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使用权、独家许可权、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家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使用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015年9月23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现授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列权利:授权影视作品:《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授权使用期限:与授权方享有权利期限一致;授权内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性权利。
二、关于侵权的事实
爱奇艺公司提交了由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新虹桥证经字第355号公证书,内容记载如下:2018年10月17日,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35号“美豪·丽致酒店”17F1726号房间,公证员对房间内的电视机、遥控器等设备进行检查后,爱奇艺公司代理人操作遥控打开电视机,画面显示“美豪酒店集团”,进入界面,显示“电视直播高清影院我的美豪娱乐互动智慧旅游”的选项,使用遥控器选择进入“高清影院”,在搜索栏中查找相关影视作品,并以随机拖动进度条的方式播放了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十七部影视作品的部分内容。
三、东恒公司抗辩的事实
东恒公司为证明涉案影片系其采购第三方深圳坚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播放设备,为设备中包含的片源,非东恒公司自行载入,提交了一份《坚果酒店3D智能影院设备销售合同》,内容载明:甲方(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坚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运营时所使用的相关节目源,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直播、点播、自办频道等,由甲方完全承担第三方版权费和全部相关责任,其所涉的一切版权纠纷及其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2.乙方提供的系统须具备1、本地点播功能2、提供免费点播片源3、片源必须实时自动更新4、乙方提供所有片源的合法有效授权证书……。提交了一份由深圳坚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风和视讯IPTV视讯系统、CIBN高清影视作品及下线声明》后附一份包括涉案酒店在内的酒店公司客户名单,一份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影视系统中影视作品清单。提交了一份深圳坚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风和视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北京爱奇艺电影院线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坚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奇异果行业版(精选内容)产品合作协议》、一份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与视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视频内容服务合作协议》后附两份《合作声明》及付款凭证等证据。
四、其他事实
爱奇艺公司为证明涉案影片的影响力提交了时光网的网页截图及国家版权局2016年第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爱奇艺公司为证明合理支出提交了一张金额为4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以及携程网网页截图。
上述事实有涉案影片片头片尾截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声明、公证书、网页截图、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片头片尾截图、授权书以及声明等相关文件可以确认爱奇艺公司已经获得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主张东恒公司在其经营的“美豪丽致酒店(杭州西湖黄龙体育馆店)”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恒公司认为其系从第三方采购的智能酒店影院客房播放设备,涉案影片均是该播放系统内的片源系设备提供商载入,并非东恒公司自行载入,不构成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东恒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之间关于采购播放系统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其未能提交涉案影片合法来源的情况下,爱奇艺公司要求东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爱奇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东恒公司违法收益的证据,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东恒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数额。
关于维权合理费用,本案爱奇艺公司主张200元的差旅费以及5000元的律师费,并未提交发票以及律师代理合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主张的264元取证费,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审法院认为该笔费用确系爱奇艺公司为取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支出264元,共计15264元;二、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
根据现有证据,涉案作品是通过“点播”方式提供观看,该方式符合通过网络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之中,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的特征,东恒公司在其运营管理的酒店客房内的电视机上向房客提供涉案作品的视频点播服务,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一审法院认定,东恒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之间关于采购播放系统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其未能提交涉案影片合法来源的情况下,爱奇艺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述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由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杨洁
审 判 员李洹
审 判 员姜丽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恒
书 记 员邹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