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3.20 主办律师:胡凯

胡凯

主办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 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黄冈
已核验身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46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泉大厦(天目山路135-145号)主楼一楼、13层-17层。

法定代表人:杨亚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恒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恒公司无需向爱奇艺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事实及理由:一、爱奇艺公司存在职业打假行为,利用恶意诉讼满足个人利益。判令东恒公司向爱奇艺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于实无据。二、东恒公司在酒店摆放电视机设备的行为不侵权。东恒公司酒店播放系统系第三方采购,东恒公司支付了对价。不提供涉案影视,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

爱奇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东恒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东恒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爱奇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94000元,其中,取证费264元,差旅费200元,律师费50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8853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权属的事实

电影《三人行》片头署名出品单位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为北京海润影业有限公司、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无锡灵动力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片尾截图显示海外发行寰亚影视发行(香港)有限公司。

爱奇艺公司提交一份《证明书》,载明:经本人查证,随附的发行权证明书之复印本与该文本爱奇艺公司相符,其原本属实。

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载明:电影《三人行》于2016年6月首次在中国(影院公映)公映。该片的发行公司为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期限由2014年11月17日至永久。《发行权证明书》附页显示,出品单位为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及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公司为北京海润影业有限公司、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无锡灵动力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署名MEDIAASIAFILMINTERNATIONALLTD.

2016年5月11日,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发行确认书》,载明: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影业有限公司、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无锡灵动力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为影片《三人行》的出品方,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谨此确认本公司确认由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享有专属权利永久行使该片全世界地区的所有与该片相关的宣传、发行及商务开发权等事宜,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再授予其它第三方在上述所述区域及范围行使该片发行权利和维权权利,本公司确认不享有自行或授权其他公司在上述所述区域或范围内发行该片的权利,但享有按投资比例分配该片收益的权利。本公司在此认定,除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及其书面确认授权的公司拥有该片在授权期限内的相关权利外,其他公司在上述发行范围内发行、出版或播映该片的行为暂为盗版,属非法行为。同年,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影业有限公司、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圣世互娱影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发行确认书》,载明内容同前述确认书中确认的内容一致。

2016年10月31日,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载明:我司于2016年5月11日出具《发行确认书》将电影作品《三人行》相关权利授予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现就该《发行确认书》的内容作出以下补充说明,我司确认,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自该片在商业院线上映之日起,独家享有该片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的以上权利,并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索取赔偿权益。同年,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影业有限公司、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圣世互娱影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出具《说明函》,载明内容同前述说明函中确认的内容一致。

圣世互娱影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出具《公司名称变更说明》,载明:本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公司名称由原“无锡灵动力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圣世互娱影视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登记及变更手续已于2016年4月18日办理完毕。

2016年7月7日,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已将所有与涉案电影相关的宣传、发行及使用涉案电影的所有权利及维权权利独家转让予MediaAsiaFilmInternationalLimited,期限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永久,并确认MediaAsiaFilmInternationalLimited有权将前述权利之全部或部分转授予任何第三方行使。同日,MediaAsiaFilmInternationalLimited出具《授权确认书》,确认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7日至永久,独占性享有一切有关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内的宣传、发行及使用涉案电影的所有权利及维权权利,并有权将前述权利之全部或部分转授权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2016年8月15日,银河映像(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银河映像(香港)有限公司为该剧承制方,担任摄制工作,不享有该片的任何或所有著作权利及知识产权。

2016年4月18日,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电影《三人行》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单独进行维权的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等,授权期限自甲方上线之日起10年。同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三人行》上述同样的权利授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二、关于侵权的事实

爱奇艺公司提交了由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新虹桥证经字第355号公证书,内容记载如下:2018年10月17日,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35号“美豪·丽致酒店”17F1726号房间,公证员对房间内的电视机、遥控器等设备进行检查后,爱奇艺公司代理人操作遥控打开电视机,画面显示“美豪酒店集团”,进入界面,显示“电视直播高清影院我的美豪娱乐互动智慧旅游”的选项,使用遥控器选择进入“高清影院”,在搜索栏中查找相关影视作品,并以随机拖动进度条的方式播放了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十七部影视作品的部分内容。

三、东恒公司抗辩的事实

东恒公司为证明涉案影片系其采购第三方深圳坚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播放设备,为设备中包含的片源,非东恒公司自行载入,提交了一份《坚果酒店3D智能影院设备销售合同》,内容载明:甲方(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坚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运营时所使用的相关节目源,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直播、点播、自办频道等,由甲方完全承担第三方版权费和全部相关责任,其所涉的一切版权纠纷及其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2.乙方提供的系统须具备1、本地点播功能2、提供免费点播片源3、片源必须实时自动更新4、乙方提供所有片源的合法有效授权证书……。提交了一份由深圳坚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风和视讯IPTV视讯系统、CIBN高清影视作品及下线声明》后附一份包括涉案酒店在内的酒店公司客户名单,一份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影视系统中影视作品清单。提交了一份深圳坚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风和视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北京爱奇艺电影院线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坚果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奇异果行业版(精选内容)产品合作协议》、一份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与视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视频内容服务合作协议》后附两份《合作声明》及付款凭证等证据。

四、其他事实

爱奇艺公司为证明涉案影片的影响力提交了360百科的网页截图及国家版权局2017年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爱奇艺公司为证明合理支出提交了一张金额为4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以及携程网网页截图。

上述事实有涉案影片片头片尾截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声明、公证书、网页截图、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片头片尾截图、授权书以及声明等相关文件可以确认爱奇艺公司已经获得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主张东恒公司在其经营的“美豪丽致酒店(杭州西湖黄龙体育馆店)”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恒公司认为其系从第三方采购的智能酒店影院客房播放设备,涉案影片均是该播放系统内的片源系设备提供商载入,并非东恒公司自行载入,不构成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东恒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之间关于采购播放系统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其未能提交涉案影片合法来源的情况下,爱奇艺公司要求东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爱奇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东恒公司违法收益的证据,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东恒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数额。

关于维权合理费用,本案爱奇艺公司主张200元的差旅费以及5000元的律师费,并未提交发票以及律师代理合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主张的264元取证费,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审法院认为该笔费用确系爱奇艺公司为取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支出264元,共计15264元;二、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

根据现有证据,涉案作品是通过“点播”方式提供观看,该方式符合通过网络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之中,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的特征,东恒公司在其运营管理的酒店客房内的电视机上向房客提供涉案作品的视频点播服务,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一审法院认定,东恒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之间关于采购播放系统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其未能提交涉案影片合法来源的情况下,爱奇艺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述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由杭州东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杨洁

审 判 员李洹

审 判 员姜丽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恒

书 记 员邹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