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立刚、苏州美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07 主办律师:胡凯
胡凯
主办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 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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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民初5506号
原告:杜立刚,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江苏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雷,江苏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QF7TU3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松涛街1088号斜塘老街区42、43、44幢。
法定代表人:郑发根。
被告:郑发根,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区。
被告:郭惠珍,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龚兆庆,男,1969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0062687D,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龚兆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五被告。
原告杜立刚与被告苏州美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发根、郭惠珍、龚兆庆、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杜立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立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66元,由原告杜立刚负担。
审 判 员胡志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姚俊
书 记 员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