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好机械有限公司与朱小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1.29 主办律师:胡凯
胡凯
主办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 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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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7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力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918号5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龙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朱小龙,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姜从亮,男,198X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反诉原告)朱小龙及被告姜从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力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朱小龙、被告姜从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力好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朱小龙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力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朱小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力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朱小龙负担(该款已交纳)。
审判长徐熙春
审判员袁奇钧
人民陪审员吴晓锋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颖
书记员黄玉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