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好机械有限公司与朱小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1.14 主办律师:胡凯
胡凯
主办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 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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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79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力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918号5幢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龙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朱小龙,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姜从亮,男,198X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反诉原告)朱小龙及被告姜从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杨鹰飞
审判员袁奇钧
人民陪审员沈卫朝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颖
书记员黄玉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