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秦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15 主办律师:肖泉

肖泉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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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苏0582执恢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代理人:肖泉,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法律文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582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斌

审判员黄猛

审判员钱耀文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顾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