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28 主办律师:肖泉
肖泉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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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苏0582民初2500号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泉,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