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8.01 主办律师:肖泉
肖泉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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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1682号之一
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泉,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尧宇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孙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