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李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6.13 主办律师:肖泉

肖泉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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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5011号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宇帆,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晨,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被告:李某3。

被告:常熟市某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3。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泉,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常熟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步全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