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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绩效末位解雇是否违法?聚焦不胜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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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泉 律师

肖泉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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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2026[苏州][劳动争议]:绩效末位被解雇,公司是否违法?——聚焦“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

在苏州这座制造业与互联网经济并重的城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每天都在发生。其中,“绩效考核末位”能否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进而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是劳动争议中极具代表性的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引入

张先生于2021年入职苏州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考核排名末位者,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底,张先生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末位,公司在未进行任何培训或调岗的情况下,直接向张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先生不服,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解析:末位≠不胜任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绩效考核末位是否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中,很多企业误以为“末位淘汰”是合法管理手段,但司法实践对此有清晰的界限:

  1. “末位”是一种相对排名,不等于“不胜任” 。在任何考核体系中,总有人处于末位,这属于正态分布的正常现象。法律上的“不能胜任工作”指的是劳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能力,属于绝对标准,而非相对比较。

  2. 即便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解除。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先进行培训或调岗,在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方可依法解除,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而非赔偿金(2N)。

  3. 解除的程序要件不可缺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未通知工会,解除行为在程序上构成重大瑕疵,仲裁委与法院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

三、裁判结果与法律分析

本案中,苏州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 公司仅以“考核末位”作为解除依据,未进行任何能力评估或客观化认定,绩效排名末位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不能胜任”的充分证明力;
  • 公司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直接解除即属程序违法;
  • 公司解除前未依法通知工会,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 ,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四、给企业与劳动者的双向建议

对企业而言:

  • 绩效考核制度应区分“管理考核”与“法律定性”,避免将“末位”直接定义为“不胜任”;
  • 确需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的,必须留存培训记录或调岗通知,并保留再次考核不达标的证据;
  • 牢记通知工会的程序义务,这往往是裁判中决定胜败的“最后一颗纽扣”。

对劳动者而言:

  • 收到“末位淘汰”式解雇通知时,切勿轻易签署“自愿离职”文件;
  • 注意保留绩效考核表、排名公示、解除通知、工资流水等证据;
  • 在法定时效一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组相关QA

Q1:公司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A: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末位淘汰”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绩效考核排名末位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

Q2: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不能胜任工作”? A:指劳动者不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属于客观能力不足的范畴,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能力缺陷,而非通过排名比较来界定。

Q3:如果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吗? A:不可以。必须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方可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Q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怎么算? A: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Q5:公司解除合同没通知工会,会有什么后果? A:构成程序违法。除非公司在起诉前补正通知程序,否则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Q6: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服,可以维权吗? A:可以。但需注意,绩效考核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范畴,仲裁和司法审查主要集中在程序是否公平、制度是否合法、依据是否真实成立等方面。

Q7:公司强行要求员工签“自愿离职”书,怎么办? A:不要签署。若被迫签署,可主张该行为系受胁迫所致,但需要留存相关证据(如录音、谈话记录等),建议当面拒绝并书面表达异议。

Q8: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争议和解除争议可以一并仲裁吗? A:可以。劳动争议仲裁中可以同时提出多项仲裁请求,但需注意各项请求需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且未超过时效。

Q9: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 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般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Q10:仲裁裁决后,公司不履行怎么办? A:可以在裁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对裁决不服,一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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