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泉州市某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25 主办律师:肖正华
肖正华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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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81民初7770号
原告:卢某某,女,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泉州市某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卢某某于2024年10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镇中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梦娇
速录员柳丽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