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泉州市某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25 主办律师:肖正华

肖正华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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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81民初7770号

原告:卢某某,女,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泉州市某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卢某某于2024年10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镇中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梦娇

速录员柳丽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