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某、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5.04.21 主办律师:肖正华

肖正华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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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文书内容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闽0823民初1216号

原告:蓝某某,男,畲族,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负责人:江某某,分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男,系本案被告某某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蓝某某与被告某某分公司、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建筑沙、石材料款及运费297940.5元,并从2025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某某公司经投标取得承建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发包的上杭县**等3个乡镇14个村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B2标)工程。2023年9月15日,被告某某公司成立某某分公司,负责组织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B2标)工程的具体工程实施。被告某某分公司成立后,为完成工程向原告购买沙、石建筑材料。原告提供的沙、石建筑材料全部由被告上杭分公司施工管理人员范某某签收。2024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上杭分公司就提供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经结算至2024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砂石材料累计297940.5元(含运费),该结算得到上杭分公司材料接收人范某某及二任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2024年5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上杭分公司支付部分材料款,蓝某甲答应先付23万,被告上杭分公司已经做单上报给被告某某公司,但被告某某公司未支付分文给原告。原告不得已停止了建筑材料供应。此后,原告多次向上杭分公司催款,分公司原负责人蓝某甲称上杭分公司所涉工程已被某某公司接管,建设项目更换由江某某负责。可以直接向某某公司及现任负责人催付,新任上杭分公司负责人江某某也答应在发包方付款后优先支付给原告。但几个月过去,仍未见被告支付分文。而且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在2024年5月8日之后已经多次拨付工程给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长期拖欠原告沙、石款是违约行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某分公司、某某公司实欠蓝某某沙、石材料款及运费297940.5元,该款分期支付,即于2025年5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247940.5元于2025年12月20日前付清;

二、蓝某某自愿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769元,调解减半收取2884.5元,由蓝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温云球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丘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