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29 主办律师:肖正华
肖正华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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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5民初3488号
原告: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静,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文。
原告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江爱香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晓晖
书 记 员巫镇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