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甲;邱某甲;邱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9 主办律师:肖正华
肖正华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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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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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823民初3865号
原告:江某甲,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乙(系江某甲儿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甲,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乙,男,200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邱某甲(系邱某乙之母),女,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江某甲与被告邱某甲、邱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江某甲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某甲以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江某甲负担。
审判员张 贵 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晓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