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陈某乙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6 主办律师:肖正华

肖正华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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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823民初1049号

原告:陈某甲,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来福,福建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锴,福建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华,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甲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甲以针对被告张某某的答辩,陈某甲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计1368.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蓝树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范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