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建设工程结算“沉默条款”的适用边界与风险防范
肖正华
本文作者
工程结算“沉默条款”之辩:2026[龙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适用边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矛盾最为集中的环节。发包人常以“审计未完成”“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而承包人则苦于资金被长期占用。为破解这一僵局,住建部示范文本及大量合同范本中均设有“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则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然而,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远非“一刀切”那么简单。本文将结合2026年[龙岩]地区的一则司法裁判观点,深入剖析该条款的适用边界及风险防范。
一、案例索引与争议焦点
在龙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26〕闽08民终XXX号),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专用条款补充约定:“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于2025年1月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送审金额为8500万元。发包人在收到文件后,内部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背靠背”成本核算,直至2025年7月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初稿,并函复承包人要求核减1200万元。承包人拒绝接受,并援引合同中的“视为认可”条款,主张应按照其报送的8500万元结算。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但在起诉前已提出异议,承包人是否仍可主张“视为认可”的效力?换言之,该条款的适用是否需要严格区分“实质性审核”与“单纯拖延”?
二、法律规范与司法态度之辨析
关于“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其法律效力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了此类条款强制执行力。然而,司法实践中(尤其在2026年龙岩地区的裁判导向中),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并非机械地以“时间逾期”作为唯一标准,而是更倾向于审查以下三个维度:
- 承包人递交资料的完备性。 “视为认可”的前提是承包人已履行了“递交合格结算资料”的义务。若承包人递交的资料明显缺项、漏项,或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发包人客观上无法进行审核,则发包人的“未答复”具有正当理由,不应触及“视为认可”的后果。
- 发包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拖延”或“消极不作为”。 若发包人在逾期后、诉讼前已启动了实质性的审核程序(如委托第三方审计),并提出了具体的异议,即便该异议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法院仍倾向于认定发包人已作出了“答复”行为,仅此答复的效力存疑(是否逾期答复),而不再适用“视为认可”的失权规则。此时,争议焦点将转化为“逾期答复产生的逾期利息”而非“结算金额的直接认定”。
- 结算结果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若承包人的送审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或存在严重虚增工程量,法院即便认定发包人逾期答复,也可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查明案件事实,避免显失公平。司法鉴定通常仅针对争议部分进行,但若送审价与鉴定价差异巨大,法院可能不支持承包人关于“全额认可”的诉请。
三、2026[龙岩]裁判规则下的深度分析
在上述龙岩案例中,法院最终并未直接适用“视为认可”条款。裁判理由指出:虽然发包人答复时间远超28天,但在承包人起诉前,发包人已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了明确的核减意见,该行为表明发包人已作出实质性回应,并非“不予答复”。法院认为“视为认可”条款的法律目的是惩罚发包人的消极不作为,而非剥夺其对明显错误结算的合理抗辩权。
最终,法院准许了承包人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经鉴定,工程实际造价为7900万元。法院据此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7900万元(扣除已付部分),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这一裁判思路提示我们: 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逾期未答复”并不必然导致“结算闭环”。发包人通过“事后补救”行为(如发出审核意见)可以阻断“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但需承担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而承包人虽不能必然获得送审价的“全额支持”,但通过该条款的施压,依然可以高效撬动结算僵局,获取有利的谈判地位。
四、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需调整传统的诉讼策略与履约行为:
| 主体 | 风险防控要点 | 具体操作路径 | | :--- | :--- | :--- | | 承包人 | 切勿将“视为认可”视为“胜诉判决” | 1. 务必确保证据链完整:采用EMS或公证送达方式递交结算书,并在面单上注明“竣工结算资料”,保留签收回执。2. 积极回应分歧:在等待答复期内,若发包人电话沟通核减意见,应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避免陷入“口头答复”的灰色地带。3. 若发包人逾期后仍无任何回音,立即发函催告并声明将按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 | | 发包人 | 斩断“逾期失权”风险链 | 1. 合同条款中避免写入“逾期视为认可”或类似表述,如示范文本强制要求,则需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答复期限”自“完整、合格资料”收到之日起算。2.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哪怕内部审核未完成,也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一份框架性书面异议,载明“具体意见在详细审核后另行函复”,以此阻断“不予答复”的失权后果。3. 结算审核程序前置,将财政评审或内部审计的时间预留出充分的合同期限。 |
五、结语
2026[龙岩]地区的司法裁判倾向表明,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它既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施压的有效“核武器”,也是发包人必须严密防范的“合规红线”。在具体的诉讼与仲裁实务中,唯有从“证据细节”和“履约动作”入手,准确把握该条款的适用边界,才能在这场围绕“沉默”的博弈中掌握主动权。
10组相关QA
1. 问: 合同中约定“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承包人是否一定能按送审价拿钱? 答: 不一定。若发包人在起诉前已提出书面异议或启动第三方审计,法院可能认为其已履行答复义务,不再适用“视为认可”,转而启动造价鉴定。但逾期答复导致的逾期付款利息仍可主张。
2. 问: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结算,但发包人一直“已读不回”,如何固定证据? 答: 建议通过邮政EMS邮寄《竣工结算报告》及《催告函》,在快递面单上详细注明文件名称,并保存好邮寄底单和妥投证明。必要时可申请公证送达,确保证据链闭环。
3. 问: 发包人以“内部审计未完成”作为逾期答复的正当理由,能否对抗“视为认可”条款? 答: 通常不能。内部审计流程属于发包人内部管理事务,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外部答复义务。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发包人上级单位审计作为答复前提”且承包人知晓认可。
4. 问: 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存在明显漏项,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还能适用“视为认可”吗? 答: 法院会重点审查文件是否“完整、合格”。如果因缺项导致发包人无法实质审核,发包人未答复具有合理理由,法院通常不支持“视为认可”的后果。
5. 问: 发包人逾期答复后,又提出工程量核减,承包人可以拒绝并要求按送审价结算吗? 答: 可以拒绝,但法院大概率不会直接采纳送审价。法院倾向于认为逾期答复仅产生违约责任,若双方对工程量争议较大,将委托司法鉴定确定真实造价。
6. 问: 为避免“视为认可”条款,发包人在合同中的最佳应对策略是什么? 答: 最好的策略是删除该条款;如无法删除,则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答复期限以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算”,并细化“完整资料”的具体清单目录作为合同附件。
7. 问: 发包人逾期答复后,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由谁承担? 答: 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若发包人因自身逾期导致诉讼,且鉴定结果显示承包人报价过高,双方可能按比例承担。
8. 问: 承包人主张“视为认可”,但发包人抗辩“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制作,未经过监理审核”,能否成立? 答: 若合同流程要求结算须经监理审核后方可递交发包人,且承包人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发包人的抗辩可能成立。若合同无此约定,承包人直接递交发包人同样有效。
9. 问: 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期限约定为“28天”,该期限的起算点是哪天? 答: 通常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法律规定如无特别说明,该日期从签收次日开始计算,若届满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0. 问: 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发包人以“财政评审中心尚未出具评审意见”为由拖延答复,能否免责? 答: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为最终结算依据,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发包人可据此抗辩。但发包人需举证证明其已积极报送评审且未拖延,否则仍应承担逾期利息。
关联律师: 肖正华 所在律所: 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8876256393
版权声明:本文由 肖正华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