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8 主办律师:肖大保

肖大保

主办律师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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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606民初8868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周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保,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襄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与被告邵某、襄阳市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小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