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8 主办律师:肖大保
肖大保
主办律师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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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606民初8868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周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保,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襄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与被告邵某、襄阳市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某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小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