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7 主办律师:肖大保

肖大保

主办律师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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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322民初3761号之一

原告:王某某,男,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谢某某,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娜,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襄阳。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保,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谢某某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谢某某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王某某、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汤 建 敏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令狐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