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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依据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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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大保 律师

肖大保

本文作者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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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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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宜昌][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依据认定规则详解

——从一份固定总价合同引发的千万争议说起

在宜昌这座正在高速发展的滨江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始终是民商事审判中的热点与难点。围绕结算依据的分歧,往往是此类纠纷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黑白合同”(即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场景为例,深度剖析在2026年司法政策导向下,当约定固定总价与实际工程量发生重大偏差时,法院如何认定结算依据。

场景引入:一份总价包干合同背后的“隐形”工程量

2023年,宜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备案,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人民币8800万元,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内全部内容。然而,在随后的补充协议中,双方又约定“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最终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单价以清单报价为准”,该补充协议未进行备案。2025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依据补充协议主张实际工程量远超图纸范围,结算金额应为1.05亿元,而发包人坚持依据备案合同只支付8800万元,双方遂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就引发了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分析:从“备案为王”到“真实合意”的司法流变

针对“黑白合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中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这也是本案中法院审查的关键步骤:

  1. 核心法条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白合同”优先的例外情形:司法实践并非机械地一概以备案合同为准。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原因(如设计变更、规划调整、地质条件变化等)确需变更工程范围或价款,且双方就此达成了真实、自愿的补充协议,那么构成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可以突破“白合同”的约束。换言之,只要不是在招投标阶段就存在恶意串通、明招暗定的行为,因客观情况变化而做出的实质性变更,通常被认定为有效。

  3. 固定总价合同的突破路径:本案中,备案合同虽为固定总价,但若承包人能证明其施工内容确实远超原招标图纸范围,且这些新增工程量非其所能预见,且系发包人指令或设计变更所致,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公平原则,可就超出部分主张相应价款。同时,对备案合同固定总价内未施工项目的造价,应予以核减。

裁判逻辑推演与风险提示

结合2026年各级法院在类案中的主流裁判思路,本案的走向大概率如下:

  • 若新增工程量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法院极大概率依据备案的“白合同”固定总价8800万元进行判决。除非承包人能提供发承包双方、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签证单、会议纪要或工程联系单等确凿证据。
  • 若新增工程量有完备的签证与过程资料:法院在确认并非虚假诉讼的前提下,会倾向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备案总价基础上仅对“增量工程”部分进行造价鉴定,最终支持承包人部分诉求,但不会完全按照“补充协议”的单价计算整个项目。

实务启示:在宜昌地区的工程管理中,不少企业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私下协议”更符合实际。然而,一旦诉诸法律,没有备案且未有过程性文件支撑的“黑合同”效力隐蔽极深,极易被认定无效。对于承包人而言,必须意识到:口头承诺、人情关系、未结算的签证单,都不如一份合法合规的补充协议或总价措施费包干清单来得重要。


相关QA(基于真实高频咨询整理)

1. 问:我们公司是外地企业,在宜昌中了标,签了备案合同,但后来甲方又逼我们签了一份降价的补充协议,不签就不给进场,现在结算按哪个算? 答:按备案的中标合同算。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这种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降价补充协议,在法律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甲方行为涉嫌规避招标程序,您不仅有权拒绝执行,还可以主张按备案合同结算。

2. 问:施工过程中甲方口头承诺增加的部分,结算时不认账了,我们该怎么补救? 答:口头承诺是结算的大忌。建议立即收集过程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派驻代表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函件、工程例会纪要(需甲方签字)、监理日志等。一旦形成书面链条,即便没有正式签证,法院也会结合施工事实酌情认定。

3. 问:我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但施工时发现地质情况跟招标文件描述完全不一样,多花了好几百万,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这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或“发包人提供错误地质资料”的情形。你需要及时向甲方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及费用增加预算书,并保留其签收记录。只要证据扎实,法院会支持补偿。

4. 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了,但甲方以没有完成内部审计为由,迟迟不付尾款,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竣工验收合格即意味着交付义务完成,甲方内部审计程序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合理期限内才可对抗付款请求。您可以在合理催告后起诉,并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 问:在宜昌打建设工程官司,是不是必须走司法鉴定?费用谁先垫? 答:不是必须。若双方对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或证据充分,可不用鉴定。若需鉴定,通常由申请方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但涉及工程量争议的,鉴定往往是查明事实的唯一途径。

6. 问:我们实际施工人,没跟总包签合同,只干了清包工,能直接告开发商吗? 答: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前提是您的工程质量必须合格,且您需证明总包方欠付您工程款的事实。

7. 问:施工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甲方一直拖着不给钱,也不让我们开票,这算谁违约? 答:若甲方未明确表示接受发票并付款,则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属于恶意抗辩。只要您发函催告其接收发票并付款,留存送达凭证,法院会认定甲方构成根本违约。

8. 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了,甲方逾期付款一年多,我们能主张多少利息? 答: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调减。一般认为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为过高。逾期付款利息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可按约定计算但总额不宜超过本金。

9. 问: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扣了质保金,说是修房用了,但只给了张白条收据,我们怎么办? 答:甲方必须提供维修费用实际支出的发票、维修合同及付款凭证。若仅是一张内部收据,无法证明资金真实流向,法院不会认可该笔扣款。您可起诉要求返还质保金及利息。

10. 问:我们把工程包给了一个挂靠的包工头,现在工人找我们要工资,我们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违法分包、转包或允许挂靠情形下,发包方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垫付义务。虽然您有权向包工头追偿,但政府部门大概率会责令您先行支付。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并收取足额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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