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丕横、杨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耿霞
主办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5民初1828号
原告:李丕横,男,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霞,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璐,女,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原告李丕横与被告杨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丕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霞,被告杨璐通过本院智慧庭审平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丕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璐赔偿原告李丕横装修损失6155元,床垫损失677.8元,房屋租赁费用15000元(自至,按每月3000元计算),住宿费2688元,物业费1579.5元,中央空调修复损失3000元;2、判令被告杨璐将其房屋北次卧己拆除的承重横梁进行修理,恢复原样;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杨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丕横系海尔·云世界的业主,被告杨璐系海尔·云世界的业主,是李丕横的楼上邻居。李丕横装修完该套房屋并晾晒完全后于2021年4月30日入住。2021年5月24日,杨璐家水管丝堵爆裂而地漏堵塞,遂造成渗漏至李丕横家中,造成李丕横三个房间的屋顶装饰全部损坏,地面物品受到水泡长达5个小时。因杨璐不同意对李丕横的装修损失、遭水淹床垫损失、中央空调修复损失及李丕横因此将要产生的租房费用进行完全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现李丕横已于2021年10月15日将受损的屋顶装饰进行修复,花费6155元,李丕横另外还有已遭泡水损害的床垫损失677.8元、在2021年6月5日-2021年11月15日期间租房及在宾馆住宿的费用分别为15000元与2688元、在外租房物业费损失1579.5元、预计修复中央空调的损失3000元,总计29100.3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璐有赔偿李丕横上述各项损失的义务。另外,杨璐不顾其房屋北次卧窗台下结构是承重横梁的事实,肆意将该承重横梁拆除,使本单元以及整栋楼面临结构应力产生与原设计不同变化的危险,给整栋楼以后的安全埋下了隐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璐对该承重横梁有恢复原样的义务。综上所述,李丕横满怀欣喜入住涉案房屋,不料却遭受打击,至今不但漂泊在外回不了家,还要为楼上房屋承重横梁被拆除而担惊受怕,现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杨璐辩称,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李丕横的装修损失、床垫损失、房屋租赁费用、住宿费、物业费、中央空调预计修复费用等。原告诉状中所述装修损失金额过高,脱离实际。床垫只是轻微滴水,晾晒后可正常使用,原告主观弃用不应由被告承担相关费用。原告主张租赁费用,住宿费用,物业费用,中央空调预计修复费用等,并非是由被告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应由被告来承担。原告提出北次卧承重横梁问题,与本案无关。被告不予置评。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原告李丕横承担。原告为了索要高额不合理费用,无法协商处理。所以本案上述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愿意在法律规定的合理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直接的合理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用过于巨大,其他费用非直接损失,请依据法律法规判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丕横系济南市天桥区海尔云世界的产权人,该房屋共有权人为王淑园;杨璐系济南市天桥区海尔云世界的产权人,是李丕横的楼上邻居。2021年5月24日,因杨璐家中卫生间墙上马桶的自来水水管接口堵丝断裂导致其家中卫生间及其他房间的地面被水浸泡,从而导致其楼下李丕横家中的北次卧屋顶渗漏水。
李丕横认为杨璐家中水管漏水造成其家中北次卧屋顶装修装饰全部损坏,另外两个卧室屋顶涂层部分损坏起皮,其新买的床垫被水浸泡,其北次卧的空调受损。杨璐对此提出异议,其只认可李丕横的北次卧部分的屋顶受损,对其他损害不予认可。
李丕横要求杨璐赔偿其以下损失:
1、要求赔偿装修损失6155元,其提交维修装修合同一份、装修费发票一份,证明其为修复受损的房屋花费6155元;
2、要求赔偿床垫损失677.8元,其提交床垫发票一份,证明其购买床垫花费677.8元;
3、要求赔偿房屋租赁费15000元,其主张自至2021年10月4日共5个月,每月按3000元计算,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三份,证明其在至期间租赁房屋居住5个月,每个月房租3000元;提交房租发票一份、收条三份、租赁房屋物业费发票一份、受损房屋物业费发票一份,证明其为租房花费15000元、花费物业费1579.5元,同时其在受损房屋也缴纳了物业费1412.25元。
4、要求赔偿住宿费2688元,其提交住宿费发票两份,证明其在至期间及在至期间因家中无法居住而两次住宿宾馆产生住宿费2688元;
5、要求赔偿物业费1579.5元,在其以上提交的租赁房屋物业费发票中予以载明花费物业费1579.5元;
6、要求赔偿空调损失3000元,其没有证据提交,但是根据购买价格18000元大约估计损失3000元;
其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9100.3元,要求杨璐赔偿。
杨璐对李丕横以上主张的第1项装修损失同意赔偿,但对损失数额不认可,其只同意赔偿装修损失3000元,除此之外其他损失均不同意赔偿,也不认可损失数额。
李丕横要求杨璐将其房屋北次卧拆除的承重横梁进行维修恢复原样,因为杨璐将承重横梁拆除影响了楼房的整体安全,其提交其与杨璐面谈录音文字版两份(其中一份为电话录音,另一份为现场录音),证明杨璐家中的北卧室承重梁已拆除;提交2301号房屋设计图纸一份,证明杨璐家中与其是相同户型,北次卧窗户下横梁是承重梁。杨璐不同意以上李丕横诉讼请求,认为其并没有拆除李丕横所称的横梁,而且城管部门及物业公司已经到其家中对横梁是否拆除进行了现场勘察,勘察结果是其没拆除承重横梁。
李丕横要求杨璐承担其保全保险费500元,对此其提交诉讼保全保险费发票一份,证明其因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支出保险费500元。杨璐对李丕横以上主张的费用及证据均不予认可。
杨璐针对其抗辩主张提交证据1、李丕横家中户型图一份及李丕横家中房屋的视频四段(李丕横家中三个卧室及一个客厅视频各一段)、证据2、李丕横的个体户工商登记信息截图及李丕横个体户百度地图位置截图打印件及贝壳APP截图打印件共计六份、证据3、其与李丕横的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5张、证据4、其与李丕横的电话录音文字材料一份、证据5、给其装修房屋的装修房屋的负责人写的工程量清单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丕横与杨璐之间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李丕横系济南市天桥区海尔云世界的产权人,该房屋共有权人为王淑园,两人系夫妻关系,李丕横提交王淑园出具的声明一份,王淑园声明其同意由李丕横一人起诉杨璐主张对该房屋的财产损害赔偿。因此,李丕横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李丕横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能够证明因杨璐家中自来水水管接口堵丝断裂漏水而导致楼下李丕横家中的北次卧屋顶渗漏水,其他两个卧室屋顶也部分受损。所以,杨璐应对李丕横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李丕横主张杨璐赔偿的各项损失处理如下:
1、对要求赔偿的装修损失6155元,李丕横提交的维修装修合同一份、装修费发票一份,能够证明其为修复受损的房屋花费6155元,对其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2、对要求赔偿的床垫损失677.8元,李丕横提交的床垫发票一份及其他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其因房屋渗漏水造成其床上物品损害,对其购买床垫花费677.8元,本院予以支持;
3、对要求赔偿的房屋租赁费15000元,根据李丕横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其家中并非所有房间均受损严重而造成其不能长时间在家居住,所以其主张以上租赁费1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4、对要求赔偿的住宿费2688元,李丕横在家中受损期间及房屋装修期间暂时在外住宿宾馆,合情合理,其提交的住宿费发票两份,能够证明其两次住宿宾馆产生住宿费2688元,对其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5、对要求赔偿的物业费1579.5元,根据以上认定,对李丕横该费用也不予支持;
6、对要求赔偿的空调损失3000元,李丕横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造成空调损失3000元,对其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李丕横的损失为装修损失6155元、床垫损失677.8元、住宿费2688元,共计9520.8元,应由杨璐予以赔偿。
对李丕横要求杨璐将其房屋北次卧拆除的承重横梁进行维修恢复原样的主张,李丕横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杨璐将家中北次卧房屋承重横梁拆除的事实,所以,对李丕横的以上主张,不予支持。
对李丕横要求杨璐承担其保全保险费500元的主张,该费用不属于必须产生的费用,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璐赔偿原告李丕横装修损失6155元、床垫损失677.8元、住宿费2688元,共计952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丕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李丕横负担178元,被告杨璐负担86元;申请费311元,由原告李丕横负担209元,被告杨璐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张清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