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丕横、杨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8.19 主办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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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8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丕横,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霞,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璐,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李丕横因与被上诉人杨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5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丕横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杨璐赔偿李丕横房屋租赁费用15000元(自2021年6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按每月3000元计算),物业费1579.5元,空调损失3000元。2.改判杨璐将其房屋北次卧己拆除的承重横梁进行修理,恢复原样。3.改判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由杨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令驳回李丕横要求杨璐赔偿房屋租赁费用15000元(自2021年6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按每月3000元计算),物业费1579.5元,空调损失3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对要求赔偿的房屋租赁费15000元、物业费1579.5元,根据李丕横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李丕横家中并非所有房间均受损严重而造成其不能长时间在家居住,所以李丕横主张以上租赁费15000元、物业费1579.5元不能支持”。依据我国民法一直倡导的“损失填平”的原则,杨璐对李丕横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应该既包括李丕横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装修、家电等的状态方面损失,也应该包括李丕横房屋功能的损失。也就是说,李丕横因为房屋受损不能符合居住要求,外出租赁房屋、入住宾馆,是其保证自身居住权利的正当体现。让李丕横在等待房屋修复的过程中,忽视房屋表明涂料因水泡产生的化学异味,让家人委曲求全挤在客厅居住,有点强人所难。李丕横因房屋被水泡被迫外出租房居住,不但有经济成本,也有时间成本;李丕横租房居住是其家庭成员实际需要。李丕横在外租住房屋达5个月是因为房屋实际机构不易排干水分造成。本案中,李丕横并没有提出超出其自身房屋居住功能向杨璐要求不切实际的费用,只是要求杨璐将其已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补偿,李丕横的要求合法合理,应该得到支持。一审法院认可其入住宾馆,而不认可其租房居住产生的租赁费与物业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李丕横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造成空调损失3000元,对其该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受损空调因水泡原因有排出锈渣现象致使李丕横不敢投入使用,丧失基本功能。该受损空调是李丕横房屋的配套家电之一,全套一拖三空调新购置价18000元,李丕横对其中一组分机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一审法院不能认定李丕横的该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驳回李丕横要求杨璐将其房屋北次卧己拆除的承重横梁进行修理,恢复原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对李丕横要求杨璐将其房屋北次卧拆除的承重横梁进行维修恢复原样的主张,李丕横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杨璐将家中北次卧房屋承重横梁拆除的事实,所以,对李丕横的以上主张,不予支持”。庭审中,一审法院已调查到杨璐认可城管部门及物业公司已经到其家中对横梁是否拆除进行了现场勘察,但是杨璐称勘察结果是其没拆除承重横梁。根据杨璐自认与图纸标注,李丕横提交的证据能够基本证明杨璐将家中北次卧房屋承重横梁拆除的事实,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三、一审法院认为李丕横支出的诉讼保全费500元是非必要支出,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保全保险是国家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证生效判决顺利被执行采取的一项便民措施,完全不是像一审法院所说,是非必要的支出,一审法院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丕横请求的房屋租赁费用15000元、物业费1579.5元、空调损失3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及不能支持杨璐将其房屋北次卧己拆除的承重横梁进行修理,恢复原样的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李丕横合法权益,直接改判。

杨璐辩称,认可一审判决。

李丕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璐赔偿李丕横装修损失6155元,床垫损失677.8元,房屋租赁费用15000元(自2021年6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按每月3000元计算),住宿费2688元,物业费1579.5元,中央空调修复损失3000元。2.判令杨璐将其房屋北次卧己拆除的承重横梁进行修理,恢复原样。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杨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丕横系济南市天桥区海尔云世界天玺花园x号楼xxxx室的产权人,该房屋共有权人为王淑园;杨璐系济南市天桥区海尔云世界天玺花园x号楼xxxx室的产权人,是李丕横的楼上邻居。2021年5月24日,因杨璐家中卫生间墙上马桶的自来水水管接口堵丝断裂导致其家中卫生间及其他房间的地面被水浸泡,从而导致其楼下李丕横家中的北次卧屋顶渗漏水。

李丕横认为杨璐家中水管漏水造成其家中北次卧屋顶装修装饰全部损坏,另外两个卧室屋顶涂层部分损坏起皮,其新买的床垫被水浸泡,其北次卧的空调受损。杨璐对此提出异议,其只认可李丕横的北次卧部分的屋顶受损,对其他损害不予认可。

李丕横要求杨璐赔偿其以下损失:

1.要求赔偿装修损失6155元,其提交维修装修合同一份、装修费发票一份,证明其为修复受损的房屋花费6155元;

2.要求赔偿床垫损失677.8元,其提交床垫发票一份,证明其购买床垫花费677.8元;

3.要求赔偿房屋租赁费15000元,其主张自2021年6月5日至2021年10月4日共5个月,每月按3000元计算,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三份,证明其在2021年6月5日至2021年10月4日期间租赁房屋居住5个月,每个月房租3000元;提交房租发票一份、收条三份、租赁房屋物业费发票一份、受损房屋物业费发票一份,证明其为租房花费15000元、花费物业费1579.5元,同时其在受损房屋也缴纳了物业费1412.25元。

4.要求赔偿住宿费2688元,其提交住宿费发票两份,证明其在2021年5月25日至6月4日期间及在2021年10月5日至10月15日期间因家中无法居住而两次住宿宾馆产生住宿费2688元;

5.要求赔偿物业费1579.5元,在其以上提交的租赁房屋物业费发票中予以载明花费物业费1579.5元;

6.要求赔偿空调损失3000元,其没有证据提交,但是根据购买价格18000元大约估计损失3000元;

其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9100.3元,要求杨璐赔偿。

杨璐对李丕横以上主张的第1项装修损失同意赔偿,但对损失数额不认可,其只同意赔偿装修损失3000元,除此之外其他损失均不同意赔偿,也不认可损失数额。

李丕横要求杨璐将其房屋北次卧拆除的承重横梁进行维修恢复原样,因为杨璐将承重横梁拆除影响了楼房的整体安全,其提交其与杨璐面谈录音文字版两份(其中一份为电话录音,另一份为现场录音),证明杨璐家中的北卧室承重梁已拆除;提交xxxx号房屋设计图纸一份,证明杨璐家中与其是相同户型,北次卧窗户下横梁是承重梁。杨璐不同意以上李丕横诉讼请求,认为其并没有拆除李丕横所称的横梁,而且城管部门及物业公司已经到其家中对横梁是否拆除进行了现场勘察,勘察结果是其没拆除承重横梁。

李丕横要求杨璐承担其保全保险费500元,对此其提交诉讼保全保险费发票一份,证明其因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支出保险费500元。杨璐对李丕横以上主张的费用及证据均不予认可。

杨璐针对其抗辩主张提交证据1.李丕横家中户型图一份及李丕横家中房屋的视频四段(李丕横家中三个卧室及一个客厅视频各一段)、证据2.李丕横的个体户工商登记信息截图及李丕横个体户百度地图位置截图打印件及贝壳APP截图打印件共计六份、证据3.其与李丕横的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5张、证据4.其与李丕横的电话录音文字材料一份、证据5.给其装修房屋的装修房屋的负责人写的工程量清单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丕横与杨璐之间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李丕横系济南市天桥区海尔云世界天玺花园x号楼xxxx室的产权人,该房屋共有权人为王淑园,两人系夫妻关系,李丕横提交王淑园出具的声明一份,王淑园声明其同意由李丕横一人起诉杨璐主张对该房屋的财产损害赔偿。因此,李丕横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李丕横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能够证明因杨璐家中自来水水管接口堵丝断裂漏水而导致楼下李丕横家中的北次卧屋顶渗漏水,其他两个卧室屋顶也部分受损。所以,杨璐应对李丕横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李丕横主张杨璐赔偿的各项损失处理如下:

1.对要求赔偿的装修损失6155元,李丕横提交的维修装修合同一份、装修费发票一份,能够证明其为修复受损的房屋花费6155元,对其该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对要求赔偿的床垫损失677.8元,李丕横提交的床垫发票一份及其他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其因房屋渗漏水造成其床上物品损害,对其购买床垫花费677.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3.对要求赔偿的房屋租赁费15000元,根据李丕横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其家中并非所有房间均受损严重而造成其不能长时间在家居住,所以其主张以上租赁费15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对要求赔偿的住宿费2688元,李丕横在家中受损期间及房屋装修期间暂时在外住宿宾馆,合情合理,其提交的住宿费发票两份,能够证明其两次住宿宾馆产生住宿费2688元,对其该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5.对要求赔偿的物业费1579.5元,根据以上认定,对李丕横该费用也不予支持;

6.对要求赔偿的空调损失3000元,李丕横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造成空调损失3000元,对其该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丕横的损失为装修损失6155元、床垫损失677.8元、住宿费2688元,共计9520.8元,应由杨璐予以赔偿。

对李丕横要求杨璐将其房屋北次卧拆除的承重横梁进行维修恢复原样的主张,李丕横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杨璐将家中北次卧房屋承重横梁拆除的事实,所以,对李丕横的以上主张,不予支持。

对李丕横要求杨璐承担其保全保险费500元的主张,该费用不属于必须产生的费用,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杨璐赔偿李丕横装修损失6155元、床垫损失677.8元、住宿费2688元,共计9520.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李丕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元,由李丕横负担178元,杨璐负担86元;申请费311元,由李丕横负担209元,杨璐负担102元。

二审中,李丕横向法庭提交三份证据。证据一、空调发票一张,拟证实一拖三中央空调总价18277元,一个分机遭水泡受损,要求侵权人赔偿3000元是合理要求。证据二、税票,拟证实李丕横在租房过程中产生了租赁费15000元。证据三、照片三张,拟证实杨璐已拆除的飘窗下横梁的设计占位及现状,根据墙体所处的部位及宽度证明该墙体为承重墙。杨璐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我们去现场看了,空调并没有任何损坏。对证据二,李丕横并没有出去租房的必要,因为只损坏一个房间,而且我方怀疑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据三,李丕横之前打过12345,济南市天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处理过,认定我没有拆除承重墙,而且物业和城管也一起来的。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李丕横主张的房屋租赁费、物业费、空调损失费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二、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三、被拆除的墙是不是承重墙,是否应该恢复原状。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关于房屋租赁费,杨璐的过错导致李丕横家中的北次卧屋顶渗漏水,但李丕横家中并非所有房间均受损严重,并无长期租赁居住的必要性,且一审法院已支持其暂时在外住宿宾馆的费用,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房屋租赁费并无不当。关于物业费,根据上述分析,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丕横该项诉请并无不当。关于空调损失费,李丕横虽主张空调因漏水而遭受损坏,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空调损坏与房屋漏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未支持其空调损失费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本案中,李丕横主张的损失数额仅为2万余元,其为了自身利益而产生了保全保险费用,该笔费用并非是必要费用,其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杨璐可能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李丕横虽主张杨璐拆除的系承重墙,但其该项主张并未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丕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元,由李丕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陈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申艺

书 记 员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