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进、刘步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10.12 主办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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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7107号

原告:颜世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步霄,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96471813XB。

负责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霞、刁迅萌,均系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世进与被告刘步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世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步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世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颜世进医疗费1772元、误工费22950元、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78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3840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17时00分许,刘步霄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Z***小型轿车在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零点立交桥北200米处与杨海峰驾驶车牌号为鲁AN***小微型汽车,颜世进乘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后车驾驶员、乘车人受伤。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70112420208006068号认定书认定刘步霄负全责,原告无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人保济南分公司辩称,刘步霄所有的车辆鲁AZ***号车辆在人保济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时,两车只是轻微剐蹭,颜世进为前车乘坐人员,没有证据能证明颜世进因本次事故受到除颈部之外的伤害,人保济南分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颜世进合理的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承担责任。涉案车辆在其司投保交强险。杨海峰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已赔付936元、误工费2000元、财产损失200元,合计3136元;张红旗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已赔付医疗费565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2565元;颜利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已赔付医疗费421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2421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0日17时00分,刘步霄驾驶车牌号为鲁AZ***小型汽车,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零点立交桥北200米处与杨海峰驾驶车牌号为鲁AN***小型汽车,张红旗乘小微型客车,颜利乘小微型客车,颜世进乘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后车驾驶员及乘车人受伤。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刘步霄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海峰无责任;当事人张红旗无责任:当事人颜利无责任;当事人颜世进无责任。

鲁AZ***小型汽车在人保济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百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人保济南分公司在举证、答辩期内未向本院举证证明保险合同内容及其已对免责事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颜世进,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系我公司鲁AF0***出租车驾驶员,该驾驶员自2020年1月起一直从事鲁AF0***出租车营运工作。特此证明。”经办人为朱健伟。

颜世进向本院提起诉讼前自行委托山东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1295号《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颜世进伤后误工期为90日;伤后需1人护理60日;营养期为60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人保济南分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对颜世进伤情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关联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不予受理函,载明“贵院委托的‘(2021)鲁0112技436号’对颜世进伤情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关联度进行鉴定一案,经鉴定人阅卷发现该案疑难复杂,超出本所的鉴定能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案不予受理,贵院转来的材料本所将一并退回”。人保济南分公司后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再提出新的鉴定申请。本院认为,人保济南分公司、刘步霄虽对颜世进单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申请新的鉴定申请,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本院对以上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对颜世进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颜世进主张医疗费1772元,并提交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门诊病历一份、影像报告单三份、医疗费单据二张,拟证明原告的治疗和花费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有收费票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2.误工费。颜世进依据鉴定意见按照2019年山东省交通运输业平均收入93108元,一天255元主张90天误工费共计22950元,并提交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济南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证明、企业信息公示材料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是出租车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原告主张按照交通运输业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自认“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是曲磊,我承包的朱健伟的车,朱健伟承包的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我是夜班司机,与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没有承运合同,与朱健伟有合同。朱健伟承包公司的车,不是公司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颜世进提交的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且颜世进与山东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并未签订承运合同,颜世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从事出租车客运运输工作,故本院按照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年计算,认定颜世进误工费为10782元(43726元/年÷365天*90天)。

3.护理费。颜世进依据鉴定意见主张护理期为60日,按照4800元/月的标准计算2个月共计9600元,并提交济阳县延全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该加油站为原告之妻高霞出具的减少收入证明一份、原告与高霞结婚证一份、高霞身份证一份,证实原告与高霞为夫妻关系,高霞为上述加油站员工,工资4800元/月,因护理原告扣发其全部工资。本院认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颜世进所提交的济阳县延全加油站出具的减少收入证明并未体现高霞因护理颜世进所实际减少的收入,本院酌定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护理的平均劳务报酬120元/天的标准计算,故本院认定护理颜世进的费用为7200元(120元/天×60天×1人)。

4.营养费。颜世进依据鉴定意见主张营养期限为60日,按每天50元主张营养费共计3000元。本院认为,颜世进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5.交通费。颜世进主张交通费3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客观情况以及颜世进诊疗就医情况,对该笔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6.鉴定费。颜世进提交山东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一张,主张鉴定费780元。对该笔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步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颜世进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全面的反映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本院予以采信。鲁AZ***小型汽车在人保济南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一百万元,故本院认为,颜世进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人保济南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济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保济南分公司未在举证期、答辩期内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已对免责事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对其主张对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各方当事人应当获得赔付的具体数额如下:人保济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颜世进医疗费1772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0782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300元;由人保济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颜世进鉴定费78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颜世进医疗费1772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0782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3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颜世进鉴定费780元;

三、驳回颜世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元(已由颜世进预交),由颜世进负担14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