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才、赵奎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12.30 主办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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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11757号

原告:王忠才,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平,男,系王忠才之子,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赵奎强,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96471813XB。

负责人:孙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霞、赵丹青,均系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忠才诉被告赵奎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平,被告赵奎强,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忠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0226.17元;2.赵奎强对超出保险限额及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9日6时10分左右,赵奎强驾驶鲁A79DF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老柳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智公泉公交站牌时,遇王忠才驾驶的三轮车相对方向行驶,三轮车左侧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忠才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奎强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协商未果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赵奎强驾驶的车辆仅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其已垫付18000元医疗费,应依法扣除。诉讼费、保全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意承担。

赵奎强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车辆在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赔偿后同意按比例赔偿王忠才合理合法的损失,具体的比例请法院依法确定。诉讼费、保全费同意按比例承担。其已垫付医疗费143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9日6时10分许,赵奎强驾驶鲁A79DF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老柳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智公泉公交站牌时,遇王忠才驾驶无号牌钱江牌燃油三轮车(载乘梁玉珍)相对方向行驶,燃油三轮车左侧上部与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王忠才、梁玉珍受伤,车辆损坏。经济南市公安交警支队南部山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称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奎强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相比王忠才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规载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所用较大,过错严重,梁玉珍在该事故中无过错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赵奎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忠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梁玉珍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之日至2021年9月2日,王忠才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外一科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颧弓骨折、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等。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27日,王忠才在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2021年10月2日至2021年10月16日,王忠才在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为王忠才垫付医疗费18000元,赵奎强垫付医疗费14300元。

鲁A79DF9车辆所有权人为赵奎强,该车在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赵奎强陈述该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

另查明,1.王忠才陈述梁玉珍系其妻子,梁玉珍受伤较轻,认可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均是对王忠才的垫付;因梁玉珍不会写字,无法提交书面意见。

2.王忠才提起本案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根据其申请,依法查封、扣押了鲁A79DF9车辆。保全金额5万元,期限二年。王忠才为此支出申请费52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奎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忠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梁玉珍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及鲁A79DF9车辆投保情况、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王忠才的合理损失应由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赵奎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对于王忠才的合理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

医疗费。王忠才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医疗费支出情况。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赵奎强称住院病案中记载有治疗高血压、冠状动脉硬化的药物,认为系无关用药,抗辩住院费用过高。王忠才称系根据医院要求进行治疗并交纳费用,其血压正常,并无无关用药,此前患有胆囊结石,为避免手术风险仅对结石进行监测,并未治疗。对此本院认为,王忠才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较重,根据医嘱治疗并无不当;赵奎强未就其抗辩事由举证,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王忠才提交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中有少量费用记载为病历复印费,因系实际、必要的支出,计入医疗费中主张并不损害二被告合法权益,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医疗费为190226.17元。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垫付的18000元应视为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履行了赔偿义务,剩余按照70%的比例计算并扣减赵奎强垫付的14300元,赵奎强应赔偿王忠才106258.32元[(190226.17元-18000元)×70%-14300元]。

赵奎强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王忠才伤情较重、损失较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出的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系合理损失,应由赵奎强赔偿。

王忠才伤后时间较短,其他损失可待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时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赵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忠才医疗费106258.32元;

二、驳回王忠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第一项,限赵奎强支付至王忠才**账户。

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计2052元(王忠才已预交),由王忠才负担839元,赵奎强负担1213元(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52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均由赵奎强负担(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至王忠才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王娅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 记 员吕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