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甲与罗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7 主办律师:翁恒贵
翁恒贵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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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330民初2823号
原告:罗某甲,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罗某乙,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罗某丙,系被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翁恒贵,系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5年4月18日,罗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甲撤诉处理。
审 判 员向江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砚方
书 记 员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