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甲与罗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7 主办律师:翁恒贵

翁恒贵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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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330民初2823号

原告:罗某甲,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罗某乙,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罗某丙,系被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翁恒贵,系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5年4月18日,罗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甲撤诉处理。

审 判 员向江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砚方

书 记 员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