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8 主办律师:翁恒贵

翁恒贵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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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黔0322行初11号

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恒贵,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仁香,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

负责人:张某某。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陈某,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廷刊,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职律师。

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

负责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某某。

第三人:赵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赵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冉蓉

人民陪审员曾晨云

人民陪审员蔡洪美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秀旭

书记员梁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