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06 主办律师:翁恒贵

翁恒贵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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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330民初2794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恒贵,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堞,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高礼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