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等与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7 主办律师:翁恒贵
翁恒贵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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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黔0322行初176号
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恒贵,任堞,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
负责人:张某某,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陈某,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
负责人:黄某,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骞,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封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人,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琼,重庆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封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冉蓉
人民陪审员曾晨云
人民陪审员毕昌健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秀旭
书记员梁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