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贵州黔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飞
主办律师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25民初4204号
原告: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上坝工业园常青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353598220W。
法定代表人:张圣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啟强,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黔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与兴筑路交叉口处电商发展中心(一)号(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LAWX57。
法定代表人:赵栖,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周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王啟强,被告贵州黔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周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平台费用及第一阶段费用共计244060元(本文中币种为人民币,币种为美金或美元部分单独明确);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自2021年10月20日起,以2440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为1061.66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阿里巴巴国际站《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合同编号:YJWC20190910TXJ0010)。合同约定:“若第一阶段期满,乙方未完成订单贸易额目标的60%(即6万美元),乙方则全额赔偿甲方支付的队里巴巴平台费用(详见《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商家会员服务合同》,订单编号:P2103193221248732、P2103193221248759)及退还本运营合同第一阶段费用,且合同自动终止”。现第一阶段期满,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贸易额,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被告拒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贵州黔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2021年3月,被告表示自有工厂,可实现订单定制,满足海外客户要求,有定制和生产能力,甚至达到制药标准,并承诺配合我公司的业务开发和报价工作等,基于信任,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于4月20日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原告极度不专业,5月13日才完成基础平台开通,5月30日才完成外贸出口业务必须的海关备案等手续,原告的拖沓,金品认证至6月3日才进行,以上种种,对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可逆转的时间影响,贸易额无法实现的原因系原告不专业。自合作至今,被告为原告产生海外市场曝光1014903次,买家点击4551次,意向客户询盘229个、采购客户4个、其中菲律宾客户及美国客户分别于10月19日、10月25日提出大批量采购返单,金额分别2.8万美金与4.87万美金。菲律宾客户在提出定制化要求后,8月16日原告代表回复可以定制,被告业务人员与客户沟通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始进入磋商及报价环节,被告再次催促原告根据海外客户要求办理产品认证(FDA及MSDS),原告无视被告及客户要求,且迟迟不配合报价,最终原告直接表示“如果客户等不及,应以后再合作”,而对接工作人员随后也表示不接这个订单。美国客户提出五种口味各2000-3000盒的定制,被告立即与原告对接,寻求报价,在10月25日客户确定产品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以工厂工作人员外出去卫生局办证为由,迟迟不给出报价,最终导致客户流失。11月10,被告开发一个贸易客户,确定下单购买原告10包糖果作为样品,另外委托购买外厂50元样品,并且愿意直接支付全部费用至原告,原告予以拒绝。因原告不诚信行为导致被告损失,因原告自己无合作国际物流公司,由我公司对接物流运输,10月26日我公司明确告知对方需结算之前已完结订单的物流费用后,多次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付款,甚至11月16日,深圳市拓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送《催款通告函》至原告后,仍无动于衷,直接忽视该函,同时深圳市拓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送《催款通告函》至我公司,追究我公司连带责任,并且暂停为我公司及我公司服务其他企业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对我公司造成巨大的业务影响和其他企业客户的服务阻碍。同时,在11月26日原告申请冻结保全及11月30日提起诉讼后,原告无任何口头和书面告知,且在这个过程中,依然接受我公司的服务,并且于12月6日获取订单。原告提出退款后本身的违约行为,在原告提出退款要求后,我公司积极回应,并根据《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合同编号YJWC20190910TXJ0010)特别提醒约定,要求原告退还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回发票,本身违反合同约定。综上,根据合同第四条、第六条约定,我公司未完成约定的贸易金额,并非我公司原因造成,而是由于原告未兑现签约前承诺、未履行双方约定的报价服务、未满足产品出口所需要的产品认证,以及因原告自身原因拒接订单导致,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9日,原告以用户身份与阿里巴巴(中国)服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商家会员服务合同》两份,阿里巴巴(中国)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一种或多种网络技术组合方式,为用户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和/或其他服务事项,订单编号:P2103193221248732的合同服务费用130060元,订单编号:P2103193221248759的合同服务费用30000元。2021年4月13日,原告向阿里巴巴(中国)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60060元,转账凭证备注为外贸直通车预充值。
2021年3月19日,原告与阿里巴巴(中国)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小满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小满SaaS软件销售合同》,约定阿里巴巴(中国)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代深圳小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销售小满SaaS软件(即OKKILite或OKKISmart)的使用许可权,订单编号:P21031932219141768,价格24000元,2021年4月13日,原告向阿里巴巴(中国)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4000元,转账凭证备注为小满软件使用许可权。
2021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全托代运营费用60000元,同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阿里巴巴国际站《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由乙方为甲方销售糖果全托代运营服务,合同编号:YJWC20190910TXJ0010,服务期限从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两年全托代运营费用180000元。交付阶段,营销渠道及时间节点:2021年4月开展国际批发B2B平台建设,同步进入运营期;2021年4月开展国际零售B2C平台建设,同步进入运营期;2021年6月开展全球自媒体平台建设,同步进入运营期。1、第一阶段:1-6个月项目建设运营期,全托代运营支付6万元,广告曝光10万人次,短视频10-15条,每条时长30-120秒,策划线上直播两场,累积观众不低于5000人次,糖果、口气清新刘产业行业分析报告一份,订单贸易总额10万美金,以完成贸易流程及多方协作目标。2、第二阶段……。3、第三阶段……。4、补充说明:4.1甲方支付阿里巴巴平台费用(详见《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商家会员服务合同》,订单编号:P2103193221248732、P2103193221248759)及本运营合同第一阶段费用6万元,对应第一阶段订单贸易额目标10万美元,若第一阶段期满,乙方未完成订单贸易额目标的60%(即6万美元),乙方则全额赔偿甲方支付阿里巴巴平台费用(详见《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商家会员服务合同》,订单编号:P2103193221248732、P2103193221248759)及退还本运营合同第一阶段费用,且合同自动终止;若订单贸易额≥60%,且<80%,则甲方暂不支付本合同第二阶段运营费用,直到乙方达成订单贸易额的80%(即8万美元),甲方在达成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阶段运营费用6万元;4.2……。付款方式:甲方须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合同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收到足额合同费用后,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阿里巴巴平台技术服务费用按每年预付,但必须和运营结果相关联,即应按照交付阶段第4条约定的目标来认定该费用是应支付还是应退回。甲方在服务期应指定专人与乙方对接协议期内的相关事宜,因甲方对接人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商务服务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原、被告签订阿里巴巴国际站《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后,被告为原告履行全托代运营服务,直到2021年10月19日第一阶段结束,被告为原告促成4笔订单,合计贸易总额175美金。遂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阿里巴巴国际站《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第一阶段全托运营费用60000元,被告在合同约定的6个月内完成贸易额175美金,合同约定贸易额未达到6万美金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动终止,属于被告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阿里巴巴国际站《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起诉前未向被告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即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21年12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平台费用及第一阶段费用244060元的诉讼请求,其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第一阶段全托代运营费用60000元,二是原告向案外人阿里巴巴(中国)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两份订单P2103193221248732、P2103193221248759平台服务费用共计160060元,三是原告向阿里巴巴(中国)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小满SaaS软件使用服务费用24000元,合同约定,被告未能完成订单贸易额的10万美金的60%(即6万美金),被告应赔偿两份订单P2103193221248732、P2103193221248759平台服务费用并返还第一阶段代运营费用,被告只完成了175美金的交易额,未达到6万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第一阶段全托代运营费60000元;对原告支付阿里巴巴(中国)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平台服务费160060元,非被告收取,表述为返还不当,但其属于原告的直接损失,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额未到6万美元应由被告赔偿,该约定对被告有约束力,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向阿里巴巴(中国)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小满软件使用服务费用24000元,该费用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在合同中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诉前保全费用的请求,因在(2021)黔0325财保3号民事裁定中已明确由原告负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不专业,各种原因拖延开展工作,为履行带来不可逆转的时间影响,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菲律宾、美国客户大批量采购返单共计7.67万美金时,在与原告联系其不予报价或不予回复,最终因价格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客户流失,属于合同4.1条和6.2条约定情形,责任在于原告,该两笔订单成功后,金额应超过了6万美金,原告要求按交付阶段4.1条主张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因合同中未对原告与客户协商价格达不成买卖关系,导致订单流失的责任进行明确,也未明确客户预订金额因与原告协商时未达成一致时,流失订单预定金额作为被告已完成订单计算贸易额,故被告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已完成了市场曝光、买家点击、客户询盘等义务的意见,合同中未明确解除或终止合同时,被告前期完成工作成本应予扣减的内容,被告也未主张扣减,故在本案不作为减少退款或赔款的理由。被告辩称原告提出退款申请后未返还发票构成违约的意见,属于解除合同的后续义务,与是否应解除合同、应否退款没有关联,不作为原告违约的理由。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黔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的阿里巴巴国际站《电子商务服务合同》于2021年12月10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黔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全托代运营费用60000元、并赔偿平台服务费160060元,共计22006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48元,被告贵州黔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7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先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