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15 主办律师:罗飞
罗飞
主办律师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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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5民初10198号
原告:贵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慧,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彬,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贵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宁素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