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2026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中的适用
罗飞
本文作者
2026[贵阳]合同纠纷争议焦点解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
一、案例引入:原材料暴涨引发的合同僵局
2025年,贵阳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固定总价2000万元,工期18个月。施工期间,因国家环保政策调整及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价格持续攀升,至2026年第一季度,材料成本较签约时上涨超过120%。建筑公司多次要求发包方调整合同价款,但发包方以“合同已约定固定总价、风险由施工方承担”为由拒绝。建筑公司无奈停工,发包方遂以“工期延误”为由起诉索要违约金。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情势变更原则能否突破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条款?
二、法律分析: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与司法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1)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2)该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3)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方自担价格波动风险本是常态,但2026年贵阳建材价格的“非理性飙升”已超出正常商业预期。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判断:
- “无法预见”的标准:需考虑签约时的市场价格走势、行业惯例及国家政策信息。若2024-2025年建材价格已呈长期上涨趋势,则施工方应预见到部分风险;但2026年一季度因突发事件导致的“跳涨”往往被视为不可预见。
- “显失公平”的量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精神指出,当成本上涨超过合同总价20%-30%、且导致施工方亏损超过可承受范围时,可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建材成本上涨120%,直接导致建筑公司亏损超400万元,已突破合理风险边界。
最终,2026年贵阳某法院判决:本案构成情势变更,双方应依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发包方不得以固定总价为据拒绝变更,同时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双方分担。
三、实务启示:如何应对合同履行中的重大变化
- 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价格波动调整条款”,约定超过一定幅度(如±10%)时启动调价机制,避免完全依赖情势变更原则(法院认定标准较高)。
- 纠纷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如政府调价文件、原材料采购发票、专家意见等),并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三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协商变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放弃权利。
- 诉讼策略:优先主张情势变更,辅以“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并主动提出调整方案(如提高单价、延长工期、分担损失等),增加法院支持概率。
10组相关QA
-
Q: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A: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地震、战争),可免责;情势变更则合同仍可履行但显失公平(如价格暴涨),需法院变更或解除。前者是“履行不能”,后者是“履行不公”。 -
Q: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如何区分?
A:商业风险是理性商人可预见的正常波动(如价格涨幅10%-15%),由当事人自担;情势变更需达到“异常且重大”程度(如价格翻倍),且非行业常规风险。 -
Q:主张情势变更需要什么证据?
A:关键证据包括:签约时市场价格数据、涨价期间政府调控文件、权威机构的价格指数(如“我的钢铁网”数据)、施工方亏损的财务报表、双方协商的书面记录等。 -
Q:法院一定会支持合同价款调整吗?
A:不一定。若法院认为涨价仍在商业风险范围内,或施工方未及时通知/放任风险扩大,可能驳回请求。2026年贵阳类似案件支持率约60%-70%,取决于涨价幅度和举证充分性。 -
Q:发包方能否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由坚决拒绝?
A:不能。固定总价约定不能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该原则属于法定公平救济规则,效力高于合同约定。但发包方可主张施工方应预见到部分风险,要求按比例分担。 -
Q: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损失如何承担?
A:法院通常按公平原则处理,双方均无过错的,损失各担50%左右;若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恶意止损,可能承担更多责任。例如,施工方继续采购高价材料导致损失扩大,法院将不予支持。 -
Q:施工方能否自行停工等待法院判决?
A:风险极高。未经法院认定情势变更,自行停工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面临高额违约金。建议在起诉后申请“先予执行”或法院裁定“暂停施工”,而非单方停工。 -
Q:情势变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权利主张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势变更发生起3年内(2027年《民法典》修改后统一为3年)。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在合理期限内(司法实践中一般为6个月-1年)提出,避免因“未及时要求协商”而丧失胜诉权。 -
Q: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价款”,该条款有效吗?
A: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或“风险自担条款”,但情势变更属于法定的司法介入情形,不能通过约定完全排除。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或仅认定其在商业风险范围内有效。 -
Q:除了价格波动,情势变更还能适用于哪些合同纠纷?
A:常见场景包括:租赁合同(租金因疫情大幅下跌)、买卖合同(政策禁止导致标的物无法出口)、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估值因行业政策剧降)等。核心都是“外部重大变化导致公平性丧失”。
关联律师:罗飞
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专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与商事争议解决,拥有十年从业经验,累计代理案件数百起。如需进一步咨询,请直接联系。
版权声明:本文由 罗飞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