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李某某与某某集团贵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06 主办律师:罗乐
罗乐
主办律师
危险驾驶罪 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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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03民初16447号
原告:薛某,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戢骁,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第三人:贵阳市某某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谭某某。
第三人:中国某某银行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杨某。
本院审理的原告薛某、李某某与被告某某集团贵阳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市某某中心、中国某某银行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先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