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娟与李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3 主办律师:纪德星
纪德星
主办律师
承揽合同纠纷 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403民初9111号
原告:李某娟,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星,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辉,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李某娟与被告李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