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8 主办律师:纪德星

纪德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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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04民初8863号

原告:胡某某,男,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光,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星,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武某云。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于丽霞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宋世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