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丽与邯郸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0 主办律师:纪德星

纪德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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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402民初6553号

原告:申某丽,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星,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呙昊寰,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某丽与邯郸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申某丽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某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某丽负担。

审判员贺红英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