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杜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1 主办律师:纪德星

纪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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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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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津0110民初507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星,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负责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甜甜,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甜甜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