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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定作人中途解除承揽合同,承揽人损失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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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纪德星 律师

纪德星

本文作者

承揽合同纠纷 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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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2026石家庄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中途解除合同,承揽人损失怎么赔?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定作人中途解除合同后,承揽人的损失赔偿范围到底有多大。很多定作人认为,既然《民法典》第787条赋予了自己“随时解除权”,那就相当于“想解就解,赔点预付款就行”;而承揽人则往往认为,合同说好做完全部工作,定作人半路撤单,应当赔偿全部合同款和预期利润。两种理解,都容易走向极端。

本文以2026年石家庄地区一起典型承揽合同纠纷场景为例,分析这一争议焦点。

一、基本场景

2026年,石家庄某文化传媒公司(定作人)委托某展览制作公司(承揽人)制作一套企业展厅道具,合同总价100万元,约定2026年6月交付。合同签订后,定作人支付预付款30万元。承揽人随后采购特种材料20万元,支付设计费5万元,投入人工12万元,并完成约70%的工作量。

2026年4月,定作人因内部战略调整,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承揽人则认为,自己已经投入大量成本,且如果继续履行可以获得的利润也应得到赔偿,于是起诉要求定作人支付剩余70万元及预期利润15万元。

这个场景的核心争议就是: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揽人到底能主张哪些损失?

二、法律依据:任意解除权不等于“零成本解除”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定作人确实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但这种解除权并不是免费的。只要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定作人就应当赔偿。

同时,《民法典》第584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591条还规定了减损规则,即承揽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此,承揽人的损失赔偿,通常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1. 已完成工作对应的报酬;
  2. 已实际投入且无法回收的成本;
  3. 因解除合同产生的额外费用;
  4. 合理的可得利益损失;
  5. 是否履行了减损义务。

三、争议焦点:赔偿“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定作人任意解除后的赔偿范围,长期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定作人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不是违约行为,因此只应赔偿承揽人的“信赖利益”,即承揽人因相信合同会履行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合同完全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787条明确规定“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未限定为信赖利益。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大部分工作,或者已经为履行合同投入大量专用成本,那么仅赔直接成本,可能导致定作人滥用解除权,对承揽人不公平。

从近年裁判思路看,更常见的处理方式是:不机械区分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而是结合解除时间、完成程度、成本支出、可预见性、减损情况综合确定赔偿范围。 如果承揽人尚未开始或刚开始工作,通常只赔实际支出;如果已经完成大部分工作,则可能支持已完成部分报酬及合理利润;对于未完成部分的预期利润,则往往需要更严格的证据,并扣除因解除而节省的成本。

以前述石家庄场景为例,若法院认定合同总价100万元,承揽人完成70%,已付30万元,那么可能先计算已完成部分对应报酬。若双方无明确分项报价,可能通过评估确定已完成工作价值。假设评估为65万元,则定作人还需补付35万元。对于已采购且无法退货的特种材料20万元、设计费5万元、已发生人工12万元,若属于必要投入且无法通过减损避免,也可能纳入损失。至于15万元预期利润,若承揽人能证明该利润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且已扣除未发生成本,法院可能酌情支持部分,而不一定全额支持。

四、石家庄地区承揽合同纠纷的实务要点

第一,解除时间点很关键。 是在承揽人尚未开工、刚开工、完成一半,还是接近完工时解除,直接影响赔偿范围。越接近完成,定作人越可能需要支付接近合同总价的报酬和合理利润。

第二,已完成工作量要有证据。 图纸、报价单、施工记录、验收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材料采购单、人工考勤等,都会影响法院对工作量的认定。

第三,材料款不一定全赔。 如果材料可以退货、转用或者用于其他项目,承揽人应当及时减损。未减损导致扩大的损失,法院可能不支持。

第四,预期利润需要证明。 承揽人不能只口头说“如果做完能赚15万”,而应提供合同报价构成、成本核算、行业利润证据或者鉴定意见。法院还会审查定作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预见到该利润。

第五,预付款要结算。 定作人已付30万元,不代表承揽人可以当然全部留下,也不代表定作人可以全部要回。应当将已完成报酬、损失赔偿与已付款项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五、给承揽人的证据清单

如果承揽人遇到定作人中途解除,建议重点保留以下证据:

  1. 承揽合同、订单、报价单、图纸、技术协议;
  2. 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凭证;
  3. 材料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入库单;
  4. 人工工资表、考勤记录、外包合同;
  5. 微信、邮件、会议纪要中关于解除、变更、催告的内容;
  6. 已完成工作量的照片、视频、验收记录;
  7. 因解除产生的退货损失、违约金、仓储费、设备闲置费凭证;
  8. 预期利润的计算依据和行业参考。

六、给定作人的风险提示

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注意:

  1. 解除通知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证据;
  2. 及时要求承揽人停止工作、清点材料、移交成果;
  3. 不要擅自使用承揽人未交付的图纸、半成品或专用成果;
  4. 对已完成部分及时验收或共同确认,避免后期争议;
  5. 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解除后的结算方式、损失计算方法和管辖法院。

相关QA

Q1: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真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A1:可以。根据《民法典》第787条,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Q2:定作人解除后,承揽人还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A2:一般不能。解除通知到达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承揽人通常只能主张已完成工作报酬、损失赔偿和结算,而不能强制要求继续履行。

Q3:已完成部分报酬按什么标准计算?

A3: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照合同单价、工程量比例、市场价或者申请司法鉴定评估确定。

Q4:承揽人采购的材料款能否全部要求赔偿?

A4:不一定。已用于工作且无法回收的材料可以主张;能够退货、转用或者另行处理的,承揽人应履行减损义务,否则扩大部分可能不支持。

Q5:预期利润在石家庄法院能支持吗?

A5:存在支持可能,但条件较严。承揽人需要证明利润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并扣除因解除而节省的成本。证据不足时,法院可能只支持直接损失。

Q6:承揽人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解除损失?

A6:可以主张,但不能重复获利。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之间会根据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可预见规则进行调整,过高部分可能被法院调减。

Q7:定作人已付预付款,解除后能要回吗?

A7:可以要求结算。法院通常会把已付款项与已完成报酬、材料损失、人工损失等一并计算,扣除承揽人应得部分后,剩余款项可能返还给定作人。

Q8:微信聊天记录、图纸、报价单有用吗?

A8:有用。这些材料可以证明合同成立、工作内容、解除时间、工作量、损失范围,建议及时保存原始载体,不要只保留截图。

Q9:石家庄承揽合同纠纷去哪里起诉?

A9: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确定。具体到石家庄,还需根据当事人地址、履行地点确定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Q10:承揽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10: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承揽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在解除发生后尽快固定证据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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