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光甲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米亮
主办律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4刑终84号
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光甲,男,1967年6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枣庄市市中区,住济南市。2002年9月17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苍山县(现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7年5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23年10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米亮,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光甲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4)鲁04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冯某光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4日开庭审理本案,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丹丹、检察官助理庄欣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冯某光甲及辩护人米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冯某光甲与马某海(另案处理)因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陈岭某某东侧矿坑的采矿问题产生矛盾。2010年8月9日,冯某光甲得知马某海要带人来陈岭某某进行闹事,事先安排周某虎(另案处理)让其将护矿队员分成两队,一队在枣庄市与临沂市搭界的界牌岭“放哨”,观察马某海一方人员动向;另一队进陈岭村路口拦截以防村民通过;并告知周某虎其已经安排好人员准备与马某海一方斗殴。马某海为与冯某光甲斗殴,联系马某洋、杨某海(均另案处理)纠集斗殴人员,并准备猎枪、木棍等工具,后马某洋纠集金某(另案处理),金某纠集王某银(另案处理)等人与被他人纠集的孙某刚(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前往陈岭某某与冯某光甲一方斗殴。当日16时许,马某海一方到达陈岭某某,随后马某海一方与冯某光甲一方发生殴斗,冯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拖拉机将马某海一方堵住,金某、马某洋持猎枪与冯某光甲一方的持枪人员相互射击,金某被冯某光甲一方开枪打伤,冯某甲用于堵路的拖拉机被砸毁。事后,冯某光甲向周某虎、陆某飞等人炫耀其找来的枪手把对方人员打伤的事实。
另查明,冯某光甲、马某伟甲等人(均另案处理)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由冯某甲于2010年8月9日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工作,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2023年10月24日,冯某光甲被询问通知到案。
再查明,2002年9月17日冯某光甲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苍山县(现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7年4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月19日。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0年8月9日16时许,冯某甲报警称在税郭镇陈岭村铁石塘有人斗殴,并且把其拖拉机砸坏,同年8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冯某光甲已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3)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发破案情况。
(4)办案说明,本案中,冯某光甲纠集的“枪手”身份不确定,经工作暂未到案。
(5)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裁定书,证实2002年9月17日冯某光甲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苍山县(现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7年4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月19日。
(6)李某、宋某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卷宗一宗,证明李某、宋某豪系东北人,在枣庄一铁矿干保安,住在冯某光乙家里,孟某给他们做饭等。
2.证人证言
(1)周某虎证言,证实冯某光甲是其二姑父,当年冯某光甲在税郭镇陈岭村承包了一处铁石塘。2010年7月,冯某光甲找到他,想要其找一些小痞子看塘子。周某虎当时喊了自己的亲姐夫陆某飞和侄子周某波,又让马燕某、张某松分别喊人。马燕某喊来七八个小青年,印象中有苏某洲、马某戈,其他几个小青年记不清名了。周某虎按冯某光甲安排把这些人分成两个组,陆某飞带一个组,周某波带一个组。也不知道冯某光甲从哪里弄来一些刀叉棍棒等工具,放在塘子里,冯某光甲说如果有人来塘里偷铁石或小打小闹,让看塘子的小青年拿出来比划比划,把人嘿唬走,如果真有人来正儿八经地争矿、闹事,让他们赶紧跑,别给对方人打,他安排专门的人来打架。2010年8月一天,冯某光甲与冯某甲到塘子给看塘子的人开会,称下午会有苍山那边的人来争矿,先给护矿人员发了几部对讲机。冯某光甲安排周某虎把护矿队人员分出两队,一队到界牌岭看着苍山人什么时候来到,一队到陈岭村村口拦着村民,防止有人看到报警。冯某光甲还说现场打架时不让护矿人员插手,他安排人过来和苍山那边的痞子打。周某虎按冯某光甲要求把人分好工后,从看铺那间屋出来时,看见冯某甲开着一辆车,从车上下来四个带着口罩、鸭舌帽,手里拿着黑色帆布包的东北人,背包里应该装的是猎枪。过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周某虎听到现场传来“啪啪啪”像放炮一样的动静,比炮仗声音大,过了也就是不到半小时,冯某光甲打电话告诉周某虎说结束了,让人都回去。周某虎等人回到塘子后,冯某光甲有点炫耀的意思给周某虎等人说“苍山那边来争矿、闹事的人被他安排的人用枪给呼跑了,还把带头的人用枪给呼伤了……”。
(2)陆某飞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通过周某虎介绍到一个姓冯某乙姑姥爷在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陈岭村一个铁石塘看塘子,与其一起的有周某虎、周某波、燕某,屋里有十几把刀和木棍。2010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听周某虎打电话告诉说苍山人来抢矿,让其带周某波去村东头拦着过路的村民。其就带着周某波到矿西北角一个土坡等着,听见塘子里有砰砰的动静,听上去像是放枪的声音,过几分钟周某虎打电话说结束了。回到指挥部后,其见到冯某光甲和周某虎,冯某光甲正炫耀他安排人开了一个拖拉机把路堵上了,找来的枪手确实管,把来闹事的人打伤了好几个。
(3)苏某洲证言,证实2010年8月6号,周某虎找其到税郭镇陈岭村看铁石塘,当时来的还有燕某、马某戈、马某伟乙、孔某强、海松、亮亮,晚上这些人就住在铁石塘东旁的房子里。这些人分两组,苏某洲这组的组长是永波。燕某、海松、纪某、斌斌还有一个男的是一组,组长姓陆。2010年8月9日下午四点多,周某虎接了个电话,说有人来闹事,赶紧走,接着永波带着苏某洲等人去了村北的铁石塘。过了一会,苏某洲听见铁石塘方向有枪声,当时没敢出来。直到快天黑才回的铁石塘。后听村民说铁石塘有四个男的用枪和对方打的。这四个男的是案发当日的前天来的,案发头一天苏某洲见过这四个男的在屋后坐着,听周某虎说这四个人是铁石塘找来专门对付来闹事的人的,他们有两三把枪。
(4)冯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8月9日下午冯某甲的拖拉机在陈岭村铁石塘被一群拿着工具的青年砸坏。路边停了二三十辆车,有一二百人,其猜测是金某凯那边的人。
(5)吴某海证言,证实其在冯某光甲陈岭矿上负责拉投资,冯某光甲用投资人的钱成立某乙公司,冯某光甲是这个矿的大老板。冯某光甲一共找过三伙护矿队。第一伙是冯某乙仁兄弟倪某八找的两三个苍山人,主要协调占用村民土地的事;第二伙是专业护矿的,住在陈某利家(指挥部);第三伙是王某军介绍的东北人,为首的叫李某,因为故意杀人被判刑,其余人散伙了;据吴某海所知,护矿队是冯某光甲找来应对金某凯找事的。另冯某光甲为了对付金某凯曾找过很多残疾人。
(6)周某证言,证实2010年时,其和周某虎一起在一个姓冯某乙姑姥爷在枣庄市**镇**村的铁石塘上看矿,矿上指挥部宿舍放有十几根木棍和铁叉。2010年8月一天下午,姓冯某乙姑姥爷与周某虎与姓陆的姑父(两个护矿队队长)商量事情,之后周某虎召集护矿人员,说一会苍山那边有人要来争铁石塘闹事,矿老板已经安排好了人和对方的人打仗了,如果看见闹事的来了赶紧跑,不要和他们发生正面冲突。周某虎又给那些人分工,具体怎么分的记不清了。过了一会,就听到了外面砰砰的动静,持续了几分钟。周某虎接了个电话,说打完了。回到塘子以后,姓冯某乙姑姥爷给护矿人员炫耀称他安排人开了拖拉机堵住了对方的路,找来的枪手把闹事的人打伤了好几个。
(7)张某新证言,证实2010年8月周某虎介绍其到税郭镇陈岭村铁石塘上看铺,矿上指挥部宿舍放有十几根木棍和铁叉,一起的有周某虎姐夫、马某戈、苏某洲、马燕某、欢欢。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吃完饭,周某虎姐夫说下午苍山那边来争矿,带着其和燕某几人一块往北去不让村民从这条路往南走,还安排几个人拿着对讲机到界牌岭那边看着来的车和人。安排完之后各自便分头行动了,在塘子口看到一辆越野车从塘子外面开进去,从车上下来几个拿着大黑包、戴着口罩和帽子的人。其在看路的时候,周某虎姐夫说对方来了很多人,让赶紧跑。张某新等人便往西边树林子跑,听到塘子那边传来啪啪的动静,过了半小时左右,周某虎姐夫接到电话让回去,说结束了,快到塘子口又说晚上安排他们到**街**宾馆住。
(8)冯某武证言,证实冯某光甲使用其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某乙公司便于矿上的收购、开采等后续工作,冯某光甲是这个矿的实际老板。当年冯某光甲在矿上组建了护矿队,是一群20多岁的小青年,有部分人是东北的,有部分人是苍山的,人数至少20人以上。当年有一个东北人喝多酒还杀了人,被判刑了。当年那个环境,开采铁矿石势必要有护矿队,护矿队就是由一群小痞子、打手组成的,为的是开采矿石时如果有人闹事去站个场子、和闹事对方打仗的。哪边人多、武器多,哪边说话就硬气,打起架来也有底气。冯某光甲开采陈岭某某期间找了一群小青年护矿,他们吃喝都由冯某光甲管着,养他们也是为日后有需要打仗的时候用着他们。从2010年冯某光甲开采陈岭某某开始,就一直有人来闹事,闹过好多次,每次有人来闹事,冯某光甲都让护矿队带着棍、棒等家伙什儿上去站场子,然后给护矿队的人发好处费。主要来闹事的人有金某凯、姓马的一方。2010年8月、2011年夏天都发生过闹事。
(9)孟某证言,证实其在陈岭某某负责做饭,大概2010年6月份,矿上请了六七个东北人在冯某光甲北沙沟村的老宅子住着,冯某武让孟某去帮着给这几个东北人做饭,后来又到矿上给做饭。听说2010年8月份矿上打过一次架,有人开枪,有人中枪受伤。之后金某凯去过矿上两三次,冯某光甲这边矿上的人都没有打赢过。
(10)马某广、许某兵证言,证实他们都是在税郭镇陈岭村一个铁石塘干保卫的,2010年8月8日下午有五个青年过来阻止工地挖掘,2010年8月9日下午管事的说塘子边有人闹事,一伙人就离开躲躲,到晚上11点才回到铁石塘,事后听说有人拿枪闹事。
(11)许某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被金某飞(金某)叫到枣庄市**镇**村铁矿站场,许某与对方护矿队的苏某洲关系好,提前打电话告知苏某洲他们拿着枪要去铁石塘打仗。其到现场后没有人,金某飞手里拿着一把单打猎枪,马某洋拿着一把五连发猎枪,在掉头想走的时候,东边一堆沙子后面有四个人开枪,随即金某飞与马某洋与对方互相打枪,事后听说金某飞脸被打伤,金某凯给了十万元补偿,另外一个受伤的人不严重,没有补偿。
(12)刘某臣证言,证实2010年前后刘某臣听说金某的眼是因为帮别人站场子让对方用枪打伤了。
3.同案犯供述
(1)马某海供述和辩解,证实2003年、2004年左右,马某海与刘某喜合伙从某甲公司买下了陈岭某某,但并不包含开采权,一直到了2010年左右,他们向某甲公司要了陈岭某某东边的部分开采权,并让陈岭村的书记联系村民把陈岭某某上面村民的土地花钱买过来了,买铁矿加上买村民的土地一共花了485000元。陈岭某某被陈岭村的南北路分为东西两部分,马某海只负责开采路东的铁矿,路西的铁矿开采权是冯某光甲的,矿脉上的村民土地是金某凯买的。2010年8月份左右,马某海听说冯某光甲的人正在陈岭某某里用钩机挖土,要偷着开采,马某海就给冯某光甲打了电话,双方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冯某光甲在电话里说他有的是枪,马某海有的是人,让马某海有本事去陈岭某某找他。马某海特别生气,就让其儿子马某伟甲联系杨某海叫人去陈岭某某干冯某光甲。马某海先安排他们在206国道界牌岭碰头,当时参与碰头的有马某伟甲、杨某海、马某洋、马东东,还有其他人,得有一百多口子人,他们都是开车去的,现场得有二、三十辆轿车。马某海就和现场的那些人说去陈岭某某干冯某光甲,然后他们就一起开车去了陈岭某某。马某海他们到了陈岭村,沿着206国道往陈岭村去的南北路往北走,他们这边得有好几十口子人,手里拿着洋镐把之类的武器,一个小青年拿着猎枪。继续往铁矿里面走,马某海看到有人开着拖拉机把206国道通往陈岭村的那条路给堵上了,马某洋就带几个人去把拖拉机推翻了。然后马某海发现冯某光甲那边就五个人,都站在北边,这五个人都戴着口罩和帽子,其中四个人拿着猎枪。双方之后就发生了冲突,对方拿枪的那几个人开枪了,还把马某海手边叫金某的小青年给打伤了。金某也拿着枪朝对方开枪了,对方看马某海这边的人也开枪了,人数也多,就顺着路往陈岭村北边跑了。马某海这边的人去追没有追上,就撤退了,走的路上马某海还报了警。之后马某海就没再见过冯某光甲,冯某光甲也没再去马某海的铁矿上挖矿。马某海一方有两个人受伤,金某被打伤了脸,后来去济南取的子弹,马某海给马某伟甲十万元赔给金某,就当金某的医疗费,另一个人被子弹打到腿上了,伤的不重。
(2)马某伟甲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的时候马某海在陈岭村承包了一个铁石塘,是从某甲公司承包的,但姓冯某乙和铁石塘占用土地的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姓冯某乙就拿这个事老是找马某海他们麻烦。2010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马某海和姓冯某乙在电话中因为采矿的事情又吵了起来,两个人在电话里对骂,互放狠话,要在现实中碰一碰,然后就相约在铁石塘坑斗殴。马某海方纠集的人员到了路口之后,马某伟甲开车带着他们直接冲进了铁石塘,进去发现铁石塘没有人也没有车,但是有个人开着拖拉机直接将来的路堵住了,堵住之后那个人下车就跑了。马某伟甲他们都下车在铁石塘转悠,没注意自己这方有没有枪,其他人手里也都拿了镐把或者木棍。突然在铁石塘对面的土堆后面有三个持枪的蒙面枪手朝着马某伟甲这边至少开了四五枪,开枪的铁砂还把金某飞的脸打伤了。一听见枪声马某伟甲这边的人都乱了,就开车往回跑,马某伟甲开车拉着马某海在回尚岩的路上马某海还打电话报警了。
(3)马某洋供述和辩解,证实大概十多年前的一天下午,其本家三叔马某海打电话说他被人给讹了,喊马某洋帮忙去站场子。马某洋方人员一起开车去了税郭镇沙沟加油站附近,在那边又进行了第二次集合,马某海又叫来了十来车人。第二次集合好之后,马某洋就开车跟着车队一块去了沙沟加油站西边206国道北边的一条柏油路。停车后,马某洋听着前面有人喊说是有一辆桑塔纳轿车把他们这些来站场子的车给堵住了,紧接着又看到他们车队的南边又来了一辆拖拉机,把路都快堵上一半了,开拖拉机的人把车往路上一停就跑开了。没一会儿,马某洋听着有一声枪响,听着应该是对方的人员朝他们这边开的枪。紧着他们这边的人就开始往南调头,马某洋也趁着后面的拖拉机没把路完全堵住,开车从旁边的空跑出去了。当时他们这边也有人拿枪向对方打,打了两三枪,但是不知道是谁拿的。当时金某受伤了,是被对方的猎枪打伤了面部,其他人受伤的情况马某洋不清楚。
(4)金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8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十点左右,马某伟甲给马某洋打电话喊马某洋去税郭那边的一个铁石矿站场子。马某洋让金某开车去马套村的西山的路口找马某伟甲,他们到那的时候马某伟甲、马某海已经带着六七辆车,二十多口子人在路边等着了。当时因为知道有可能得打仗,马某洋就让马某伟甲给拿点打架用的家伙什,马某伟甲当时喊了一个男青年,让往金某他们车后座上放了两把猎枪,一把是五连发,另一把是单打一。当时还有专门的人从其中一辆车的后座和后备箱拿出木棍、铁叉子之类的武器发给到场的人。一行人到了税郭镇陈岭村从206国道下去之后在一条土路上往北边的方向,开了一、二十米的距离,大家都下车了,都拿着木棍、叉子,得有三四十口子人,铁石塘里没有人干活,待了一会也不见人,这时从北边来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马某伟甲的车前头把往北走的路堵上了。差不多也是这时候,一个五十来岁的中年男子开过来一辆拖拉机,把他们后退的路堵上了。这时从东边五十米的一个土坡后面冒出来四五个手持猎枪的男青年,拿着猎枪朝金某他们射击,后边车上一个男青年被枪打中了,还有一个叫“陈飞”的男青年也被打伤了,金某的右眼窝子和额头的位置也被子弹打中了。他们这边的人被突然袭击吓得撒腿就跑,金某从车后座上拿出猎枪,金某和马某洋两人朝着对方枪手射击,金某拿的是单打一,只朝着对方的人打了一枪。马某洋拿的是五连发,马某洋把子弹都打光了。至于有没有打到对方的人、打了几枪没注意看。对方的枪手看着打不到他们,就往北跑,不知道去哪了。因为金某的眼睛被打伤了,流了很多的血,马某伟甲安排车和驾驶员把金某和其他两个受伤的男青年送到了兰陵县某某医院治疗等。
(5)王某银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8月份的时候,金某喊着王某银、王某露、满某品、岳亚超、金某柏、刘某臣等人去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的一个铁石矿打架,当年打架双方还动枪了,金某因此还受伤在济南某某住院治疗。
(6)孙某刚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8月份的时候,金某飞喊孙某刚和刘某涛到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界牌岭206国道附近的一个铁矿帮忙站场子、打架。听说对方的人站在山头上往下放枪,金某飞被对方的人用枪给打了。
4.被告人冯某光甲的供述和辩解,该冯在侦查阶段曾供认2010年8月9日这次案件实际上和金某凯没有关系,和马某海有关系。因自己承包的陈岭某某对面有个小塘坑,是马某海等人从刘某华、王某明手里弄过去的,马某海还承包了这个矿坑西边陈某永的土地,这个塘坑基本被马某海采完了,也回填了,土地也归还给陈某永了。因为自己承包的陈岭某某,与金家一方一直没谈成,不让干,冯某光甲就想着先采马某海之前采的路东的塘坑,所以自己花了5万元和陈某永签了一亩多地的土地使用权,给了塘主刘某华10万元,这样就能开采了。2010年8月9日这天,冯某光甲开始安排人在陈某永地上施工挖土,就挖了十来车,当天下午马某海就带人来了,还把冯某甲的拖拉机砸了,因为当天自己没在现场,马方到底带多少人怎么打砸的不清楚。马某海弄这一出后,这个塘坑自己也不敢干了,刘某华又把10万元退给了冯某光甲。当侦查人员问到冯某光甲的铁矿是否召有护矿队,冯某光甲不予认可,陈述自己从没找过护矿队,陈岭某某也没有护矿队,但有保安队,是通过市中区保安队队长孔令静找了8个保安,分两个班。自己不认识周某虎、陆振国、苏某洲等人。问及陈岭某某是否有东北人杀人的事,冯某光甲陈述其是在案发后才听说东北人是王某军找来的,找来干嘛自己不知道,当年这些人住在冯某甲家里,工资应该是矿上发。王某军是陈岭某某的股东,不知道他为什么找这些人,当年各个股东都能安排人在矿上工作,这些事不需要给冯某光甲汇报。矿上的事自己只负责签合同,协调关系,拉投资,具体生产的其他所有事情,自己问不了。剩余的都交给其他股东,要说陈岭矿上的事谁说了算,冯某光甲认为是冯君荣、冯君萍、高新华说了算。庭审过程中,冯某光甲辩解自己并未在案发现场,自己不认识马某海,更没有与马某海有什么矛盾,也未与马某海约过架。当时陈岭某某没有护矿队,用的是保安公司,更没有找过东北人。自己不应该是被告人,而是被害人。自己也不认识周某虎,与这个人没有交集。2010年自己的塘坑没有动工,打砸都是发生在2011年。矿上的法人是冯某武,如果找人也是冯某武找的,自己只负责协调外围的事,对矿里的事一概不知。马某海应该把时间弄混了,他和这个事沾不上边。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冯某光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冯某光甲是2010年8月9日与马某海方在陈岭某某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冯某光甲、马某海因为案涉陈岭某某部分采区的利益纷争,在斗殴之前安排调度己方护矿队员进行站岗放哨、拦截村民,为斗殴作准备和布划;冯某光甲的铁石塘现场来了数名戴口罩、持帆布口袋的人,打斗结束后冯某光甲炫耀找来的枪手打了对方的人,客观上也造成对方参与人枪伤的结果。认定被告人冯某光甲组织参与2010年8月9日陈岭某某聚众斗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冯某光甲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光甲在本案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光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考本案斗殴地点显示的斗殴双方的主、被动地位等因素,充分考虑同案犯量刑均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光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宣判后,冯某光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冯某光甲不认识周某虎,没有组织人员参与聚众斗殴。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冯某光甲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光甲组织人员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关于上诉人冯某光甲提出其不认识周某虎、没有组织人员参与聚众斗殴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冯某光甲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辩护意见,在案的李某、宋某豪故意杀人案的卷宗材料证实,2010年7月12日晚李某、宋某豪酒后持刀将北沙沟村村民冯某宝杀害并焚尸,7月13日和15日李某、宋某豪分别到案后,供述系因他人介绍从吉林到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北沙沟村从事枣庄**队工作,且在案发当时冯某光甲的哥哥冯某武、弟弟冯某甲、冯某武女婿孟某及驾驶员王某军等亦证实,李某等人系因冯某光甲的安排找来的东北的护矿队员,租住在冯某光甲家中,该些证据系在李某、宋某豪故意杀人案案发当时形成,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故冯某光甲因开采矿山组织护矿队的事实确实存在;在案的周某虎、陆某飞、苏某洲、冯某武的证言证实冯某光甲系周某虎的姑父,冯某光甲联系周某虎让其找人到冯某光甲的铁石塘护矿,周某虎喊来姐夫陆某飞和侄子周某波及朋友马燕某等人,该些证人陈述2010年8月9日在冯某光甲的安排下亲身经历该次聚众斗殴的过程,证人证言描述的殴斗细节和过程相互印证,且与殴斗对方的相关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相互一致,且该些证人系冯某光甲的亲属,所证实的事实更客观真实,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冯某光甲因开采铁矿,成立护矿队,且组织安排人员与马某海方人员殴斗的犯罪事实,故冯某光甲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昌民
审判员王磊
审判员来守梅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赵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