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言虎、枣庄三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0.27 主办律师:米亮

米亮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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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民终1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言虎,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亮,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三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牛山后村东北部厂房六间。

法定代表人:许海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宁,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言虎因与被上诉人枣庄三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40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言虎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言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言虎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宋言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邹枫

审判员廖建新

审判员王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凡